浙省有一人,相貌魁伟,衣服华丽。携银两封,上街,先买鞋五对,令店主送鞋至寓取钱。店主着小子跟送,携鞋而行。行至银楼,即进换赤金。店中取金,约有三十两,交与观看。若人曰:“予不识金色高低,取往相好铺内,看明,言价比兑。”
若人有银二封,置于柜上。叫携鞋小子管顾。店主见其衣穿体面,又有银两,似二百两光景,现放店,且伊小子坐此,谅非诓骗,许其携往估值。谁知去已二时,不见回来,因问小子曰:“尔主人去已久,何不回?”
小子曰:“此非主人,我是鞋铺佣人,着送鞋取银而来。”
店主心惊,即开若人银包,乃铜钱二百文,知受其骗也。四路追寻,天已晚矣。次早,又遣伙往找,遇一人曰:“尔等慌张形象,莫非找骗子耶?”
对曰:“然。”
人曰:“顷在戏场见此人,要花银四枚,可能领找。”
其伙即如数许之。
人曰:“必带花银同去见之,指人付银。”
其伙在熟人之铺,借银四枚,跟往戏场。若人指楼上看戏人,其伙见面貌相似,即与花银,直上戏楼捉住。群皆哄然。被捉者曰:“我是某行之伙,谁不知之?子敢诬我以骗乎?”
反为诬骗,欲扭送官。从旁有人呼曰:“子误以某为骗贼也,叫人如何下脸?”
其伙见是邻伙,方知貌似而非,揖之求恕。看戏人曰:“我等作伙,须以端正为主,人肯容留。今于众耳属目之地,无故诬我以骗,知之者谓尔误认,不知者谓我骗货。若使行主闻之,必覆出矣,予亦难以依人养家也。必到官伸冤,方可明我心迹!”
其伙情愿认罚,邀同过铺,告知主人,即备酒邀其主同洗前冤,乃已。吁,既被骗去多金,又受骗去花银,至终犹备酒求饶。一事而遭三害,若往占之,必元武、朱雀二星,同进是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