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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子

  一农人生子,家贫,甫生而鬻于富厚之无子者,佣乳母以养之。迨成人,貌极清秀,教以读书,文颇通顺。其生父爱慕是子,欲令还家。其子不知贫者乃是父也,享安闲之福久矣,焉肯舍锦袍而就韦布,去玉食而饮箪瓢?以故钩挑不动。硬向富者赎之,富者曰:“子乃断卖,难言赎也。吾养此子,已费数千金,如我金予子还。”
  贫者不能应。因谋于讼师,曰“例载异姓归宗,子可控之于官,当断还于汝也。可不必以银赎之。”
  作词以控。富者诉子以亲生,非由买来。官问之不能决。问其子,子亦不知身从何来也。官思何法以辨其真伪,因命原差,将其父子分三处以管之,勿令其亲戚探望。至五日,官又传差进而谕曰:“汝于二老前,伪说子有病,次日又说病重,视二老之情形,密禀于我。”
  差领命而往,告于二老,贫者泪下,富者持银与差,使代延医以治之。差禀于官,又谕明日传知子死,再视其情形,密来禀知。黎明,差告二老曰:“尔子于五更死矣!”
  贫者痛哭不已,富者口第叹气。差令其筹棺殓之,富者曰“彼认此子而讦讼,当令彼收殓而埋葬。”
  差又禀官。即坐堂审讯,曰:“子之真伪,已知之矣。”
  命原差一一质之。富者俯首无辞。断曰:“买子延嗣,世或有之,例载归宗,姓难乱也。是子当以生父之姓为姓,以养父之姓为名,应考赴试。念其恩养已久,其子仍留义父之家,使之侍老,以报鞠育之恩。俟义父死后,方准归宗。将来为义父持丧期年,为生父斩衰三年。着义父须择立继子为后,其家产分给一半与义子,留则与之,不留仍与继子,不准带回生父之家。此判。”
  人之最关切者,莫如子;若人之卖子也由于贫,其爱子之情,不能因已卖而改之。彼属毛离里者,迥不同矣。是案也,分三处以管之,使之不得通风,伪言死而辨其情,辨其情而断其案,是亦精明之官,可为后世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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