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恂,仪征人,徽州郡司马,兼摄旌德县事。日坐大堂,民有面诉其冤者,即录其供而理之。恒于捕风捉影之间,而得水落石出之情。有一民,负微资作客于外,经年方归,积金百余镒。将至家时,已戌亥之交矣。思妻颇有姿色,且有能名,吾装亏本回家以试之,看其情形,知其能不能也。于是将银埋于土地祠后,桐树根下,徒肩行李而回。其妻问曰:“此行得失若何?”
答曰:“非无得,且多失,奈何?”
妻曰:“命也,他日再作踌躇。然作客已久,今始回,可无一酌以洗尘乎?”
乃燃灯,提壶出街,敲肆门沽酒。肆中小伙,乃与妇同门分东西而居者,问曰:“更已深,犹沽酒,饮谁乎?”
女曰:“吾夫已回矣。”
小伙暗思:若果夫回,何以夫不自沽,而令青年妇女,夤夜沽酒?于理不顺,言未必真。吾将瞰也。伙亦归家,潜过其门,立而窃听。妻曰:“吾日祝夫之得利而归,希冀稍安旦夕,何命之不良若此也!”
泪如雨下。夫曰:“子不必悲。吾乃装以试汝也。有金百镒,而埋于土地祠后桐树下。饮毕,吾往取之。”
小伙闻此言,即往是处,挖取埋银而归。妻促夫立饮觯尽,夫即往取。见树下成一空圹,大惊失色,归告妻曰:“银为他人掘去矣。”
其妻疑夫本无银,饰言有银,不然,胡为乎埋哉?其夫疑妻有奸,故不以亏本为意,而亲往沽酒,此非饮我也,欲告我归,而使奸夫敛迹,必以不遇。而奸夫仍至我室,闻我与妻言语而潜听之,至吐露埋银之处,彼因往掘而取之也。两相争角,控之于官。江公细问其情,曰:“此乃疑案也。应拘土地问之。”
即差扛土地到堂,系用徽鮱,置之于旁。次早,签拿小伙抵案。江曰:“昨晚土地梦指,埋银,乃尔窃听其夫妻私言,潜往挖取也。”
小伙以所问之言,与情相对,不敢狡辩,遂供吐实情。差押起赃给领,将小伙枷责完案。又有一肩箱摇鼓、贩卖碎小绸缎绒线者,寓于饭铺。将日逐售获之银,寄存铺主,晚必算明存银数目;若人物已脱尽,又欲往贩,向铺主起取存银。欺无票据,吞之。客与铺主捐命,铺主匿身,而令妻与客敌。客乃情急,奔至旌德县堂,见官坐于公案,一一跪禀。江公立传铺之夫妇到案。先问其妻,竟供为客之图赖,再三驳诘,不得实情。问其夫,供亦如是。江公讯案,素不刑求。凝思半晌,命差将其夫带下;唤其妇起,至案旁,命伸手,提朱笔画一银锭于掌,着差押跪日中,谕曰:“不许收掌,如果客银非尔吞赖,则朱画之银不能退去;若尔吞赖,则朱画之银必退,仍还白掌也。”
遂又提其夫而问之,仍如前供;吓之以刑,矢口不移。江公高声问其妻曰:“银子在否?”
其妻应曰:“银子在。”
江公即诘其夫曰:“尔妻现供说银在,尔尚敢狡赖乎?”
其夫听妻已供认,即吐真情。立追缴案给领,将铺主杖责示儆。江公讯案,类皆如此,此所谓虚衷折狱也。夫心虚则明,明则自能烛诈矣。昔者于公治狱,自知子孙必有驷马其门者。后闻江公之嗣君名德量者,选次榜眼,位居卿贰,亦由江公辨理冤枉所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