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裹足之说,不载于经史,经史所载者,惟曰窈窕,曰美而艳,或言领言齿言眉目,从未有言及足者。案《太平御览》云,昔制履,男子方头,妇人圆头,见《宋书·五行志》。《唐六典》内官尚服注,谓皇后太子妃青袜舄加金饰,开元时或着丈夫衣靴,则唐时尚未裹足也。《杂事秘辛》载汉保林吴句足长八寸,胫跗丰妍,底平趾敛。杜牧诗:“钿尺裁量减四分。”
钿尺长八寸,减四分为七寸六分。韩渥诗:“六寸肤圆光致致。”
李白诗:“履上足如霜,不着鸦头袜。”
杜甫诗:“罗袜红渠艳。”
乃青履红袜,非金莲之谓也。即《大唐新语》并《国史补》亦只云,马嵬店媪收得杨妃锦幼一只,并不言足之大小也。又《唐诗纪事》段成式《光风亭夜宴伎有醉殴者诗》云:“掷履仙凫起,扯衣蝴蝶飘。”
斗殴时其履可以掷人者,其不小可知。然则裹足之事始于何时?《道山新闻》云:“李后主窈娘以帛绕足,令纤小屈足新月状。”
唐缟有诗云:“莲中花更好,云里月常新。”
因窈娘而作也。或言起于东昏侯,使潘妃以帛缠足,金莲帖地谓之步步生莲花。张邦基《墨庄漫录》亦谓弓足起于南唐李后主,是为裹足之始。至宋时有裹有不裹。《湛渊静语》云:“程伊川先生家妇女俱不裹足,不贯耳。”
陶九成《辍耕录》谓扎脚始于五代以来方为之,熙宁、元丰之间为之者尚少,此二说皆在宋、元之间,去五代未远,必有所见,非臆说也。大约此风至金、元时始盛,自此相沿而成俗矣。其足小而锐者,考之于古亦有所出,出于古之舞服。《史记》云:“临淄女子弹弦纟徙足。”
又云:“揄修袖,蹑利屣。”
《集解》徐广注云:“利屣,舞屣也。”
舞则见屣,舞屣赤色花纹,薄底头利锐,缀以珠,似即今女人之鞋式也。他如张衡《西京赋》“振朱屣于盘樽”,《许昌赋》“振华足而却蹈”,又《文选·舞赋》、庾信《舞赋》、顾野王《舞赋》以及曹植《妾薄命诗》,简文帝、昭明太子舞诗俱有言及足者,盖古者女衣长而拽地,不见足,惟舞见足,故言履言屣也,因知窈娘裹足,乃舞服也。
《说文》尸部さ,履中荐也。《吴中古迹记》有西施响さ廊,似即今女人鞋中之高さ,故行步有声。足之稍大者,欲令使小,则用高さ,言高荐也。今人谓之高底者,非也,要之亦舞服也。古乐府有《双行缠曲》,或疑为裹足之证,曲云:“朱丝击腕绳,真如白雪凝。非但我言好,众情共所称。”
又云:“新罗绣行缠,足趺如春妍。他人不言好,我独知可怜。”
谢灵运诗:“可怜谁家妇,缘流洗素足。”
陶渊明《闲情赋》:“愿在丝而为履,同素足以周旋。”
又唐人诗:“两足白如霜。”
夫赋足而言其白、言其素、言其妍,其不缠也可知矣。所谓双行缠者,乃缠其两股,非缠其足也。总之妇女之足,无论大小,有高さ无高さ,贵乎起步小,徐徐而行,即焦仲卿诗所谓“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也。若行步蹒跚,丑态毕露,虽小亦奚以为。
大凡女人之德,自以性情柔和为第一义,容貌端庄为第二义,至足之大小,本无足重轻。然元、明以来,士大夫家以至编民小户,莫不裹足,似足之不能不裹,而为容貌之一助也。其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推其能小之道,盖亦有法焉。凡女子两三岁便能行走,四五岁之间,即将两足以布条阑住,不使长,不使大,至六七岁已成片段,不缠而自小矣。而两广、两湖、云、贵诸省,虽大家亦有不缠者。今以江、浙两省而言,足之大莫若苏、松、杭、嘉四府,为其母者,先怜其女缠足之苦,必至七八岁方裹。是时两足已长,岂不知之,而不推其故,往往紧缠,使小女则痛楚号哭,因而鞭挞之,至邻里之所不忍闻者,此苏、杭人习焉不察之故也。然则苏、杭皆大足耶?曰否。得其法则小,不得其法则大。
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惟裹足则反是,并无益于民生,实有关于世教。且稽之三代,考之经史,无有一言美之者,而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者,真所谓戕贼人以为仁义,亦惑之甚矣!国朝八旗妇女皆不裹足,古道犹存,其风足尚。《庄子》云:“天子之侍御,不爪扌前,不穿耳。”
耳尚不穿,岂可裹足耶?盍请地方大吏出示禁约,凡属贵臣望族以及诗礼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优隶卒及目不识丁之小户,听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则积习渐消,天下万民皆行古之道矣。
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裹足。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亦未可知,相应免其禁止可也。裹足自此弛禁,事见《蚓庵琐语》及《池北偶谈》。
考古者有丁男丁女,惟裹足则失之,试看南唐裹足,宋不裹足得之;宋金间人裹足,元不裹足得之;元后复裹足,明太祖江北人不裹足得之;明季后妃宫人皆裹足,本朝不裹足得之,从此永垂万世。由是观之,裹足为不祥之金明矣,而举世犹效之何也?盖妇女裹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而万事隳矣!且裹足为贱者之服,岂可以行之天下,而且行之公卿大夫之眷属耶?予所以喋喋言之者,实有系于天下苍生,非仅考订其源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