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春,予复至沈方伯署中,访基隆失事状,得二说焉。
一谓误于李某。李某者,籍广东,职太守,制军私人也。委理台北粮台,即侵饷银数十万,无计开销,惟幸军败以掩覆之。
一日,刘中丞与法人大战,法势将北,李忽即报曰:“沪尾失守矣!”
沪尾者,离台北府城六十里要口也。沪尾失,则府城难保。而刘军前后受敌,中丞遂麾军退,急回救府城,法遂乘势据有基隆。及至府城,知无其事,即遣人执李某,已不知何往。或云,早遁入法军矣。
一谓非尽关李某之罪,中丞实受要人旨,谓宜让法人一步,为日后议和之地,故借此以退军。不然,此何等事?何信李某之深,而不复探其确否也?且中丞非不善谋善战者,当六月初旬抵台北,百无预备,未十日,而法即来攻,然尚败之而去。况法人再攻基隆,乃在七月二十以后,有此月余,布置岂有不安妥乎?岂反不能拒之,而仓卒以退乎?即谓沪尾失守,何不暂分军回保府城,再筹善策乎?何必全军尽撤,而又若是之速乎?诚有不可解者在矣。
斯二说也,遍访之于人,符于前说者居多,后说则或隐约其词,若是若非焉。其殆不敢明言,恐以贾祸与?抑亦事属子虚,实传之者之妄也,均未可知也。
予则谓胜败军家常事,基隆虽失,台北无恙。法人之志,本在全台,故聚三十余艘,兵数万。全力进攻,不遗余策。而中丞能抗拒半年之久,法卒无奈之何,厥功亦甚伟矣。基隆之事,不必深求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