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将军,侯爵,无子。由某省入觐,舟过金陵,泊莫愁湖侧。见渔船中一孩子,可岁余,极伶俐,甚爱之。使人谓其父曰:“肯与我为子,当赠金五百两。”
其父嗜利,许之。其母不愿,然无如其父何。至抱去时,向左肘咬下肉一脔,以为他日证据,将军遂冒为己子,即某公也。数年,将军卒,某袭侯爵。年未三十,为山东巡抚。
其父耗去所得金,身后仍赤贫。其母访知其子已抚山东,奔至首府具禀,谓:“今巡抚乃我子,今已贵,宜迎养署中。”
首府不敢隐,见某公白之。某公怒,谓无此事。且骂首府模糊。首府不服,出即传讯其母,复具一清,供叙年月始末,历历可据,且谓左肘有确证。首府复入见曰:“中丞欲释疑,须袒左袂,令众验明,庶免物议。”
某公忽大笑曰:“人言验左肘,便露左肘,人言验下体,其露下体乎?”
然口虽支吾,心甚悚惧。急遣亲信私遗其母三千金,令速归,以泯其迹。
盖旗人不得养螟蛉子,一经发觉,生者非加戳,即充极边军,无赦;死者则尽削去生前官爵也。其父姓徐,为中山王后裔,人莫不知之云。
林文忠为两广总督,奉旨禁洋烟,英夷不遵,与之战,击沉其兵舰数大艘。时穆彰阿当国,某公为直隶总督,内外党结,大肆贪风。英夷遂至天津,进贿银三百万两,求杀文忠。某公即参其办理不善,激成国家大祸,非正法不足以谢夷人,穆从中极力构成。宣宗大怒,命拿问,拟行大辟。王文恪鼎痛哭极谏,得免死,发遣新疆。某公旋调两广总督。英夷复进贿百万,乃尽反文忠所为,拆去沿海炮台。澳门为入广要口,所筑炮台最坚,亦俱堕坏。英夷遂无忌惮,不可复制矣。
既而事决裂,某公亦拿问拟斩,则以钱多贿政府营救,得充发口外。复贿要人重金,奏请赦回。未几,授陕甘总督,贪婪如故,赃私狼藉。某御史列八大可杀罪奏参,复拿问鞫实,杀在旦夕矣。遂倾家资一半,赂权贵上下,为缓其狱,而日月渐更,竟赦出无恙。然则某公之误国殄民,得保首领以没,亦云幸矣!
不谓身死后,其党某为陕甘总督,非徒欲掩某公恶迹,且欲扬其美名,虚奏两省士民,感激惠政,至今讴歌不辍,皆愿建立专祠,岁时祭祀,以报其德。
某公子复挥金如土,贿求当路揄扬,遂无举旧事以驳之者,已依某督所奏,建祠有日矣。而翰林学士陈公宝琛,闻而忿然,即发其前后罪恶及在陕甘贪污之状,一一奏上。谓此人可建专祠,则天下皆贪吏,无廉吏;皆奸臣,无贤臣矣。某督与军机何丧心昧良一至于是!太后览之,知为诸臣所欺,赫然大怒,严词诘责,立命撤回前旨。而陈公直声,遂闻于天下。
[附记:此条初次两稿标目均为“琦善”,文内所有“某公”,两稿或称“琦善”,或称“善”:“某公”自是“琦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