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筱沆中丞陈臬吾省时,有积案千馀,一二十年未结者,两首县狱,寄系外属犯人,以千数,其弊皆由幕友余某。余某精刑法而贪,罪重得贿,则拟轻以宽之。罪轻未得贿,则拟重以累之。所有案卷概置私室,不发归案房,令人无从察其弊窦故事。抚、藩、臬三大宪,移官不移幕,而历任廉访,尽心民事者少。兼不谙律例,惟余某言是听。余曰办,则办;曰不办,则不办。以致积案如此之多。
中丞履任后,深知其弊。一日亲带吏役至余某处,提卷且逐之出署。余某惭甚,越日缢死。
中丞既得卷,穷日夜之力,检阅比勘,重者重,轻者轻,死者死,生者生。自操笔定案,幕友受成拟稿,不敢参一议。半年尽完结,无滥无纵,南新两县狱遂空。
初,曾文正定州县案件,一月一报,凭结案多寡为功过,凭功过多寡为升降,良法也。而大吏行之不力,属官仍视为具文。中丞念欲除上下积弊,非此法不可。遂仿其意,特设月报一科,令吏专司其事。章程较旧稍严密,州县大小案一月一报,未报而经上控者,记太过一次。大小案,三月一结。三月结,记小功一次;三月未结,记小过一次;六月未结,记大过一次;九月未结,再记小过一次;十二月未结,再记大过一次。一月十案结六,记小功一次;结八九,记大功一次;结四,记小过一次;结一二,记大过一次。大纲如此,细目未及详。
年终,合小功过二为大功过一,积至八大功者,保升。八大过者,撤参。六七以下,明岁再核。藩署州县征解钱粮功过,亦归月报科并算。中丞每月每季亲自比较,法在必行,一年中颇有黜陟。自是州县不敢玩愒,书吏不敢舞弊,幕友不敢搁案,百姓稍免讼累矣。
予尝闻吏胥私议吾省近时大吏优绌曰:沈文肃以风厉为主,善烛奸私,动辄参杀,官吏慄慄,详文、控状、奏稿尝自批自作,幕友无所挟其能。刘公秉璋吏治亦精,幕友所拟稿,尝不留其一字。惟风厉稍杀,且不及文肃奏事之明捷。
刘公坤一近宽厚,能察官吏民情伪,章奏案件亦不恃幕友。其馀抚军,平平无奇,幕吏操权,玩法如故。臬宪则自咸丰以来,任公一人而已,律例既熟,心复精细,吏胥办案,有一字出入,即被摘发,轻则笞挞,重则惩革,甚且办罪。然严而有恩,知署中吏多贫苦,非舞弊断不能枵腹从公,乃增其工食,俾足自赡。
向来上控者,必经代书房,非费钱十缗八缗,状不得上。至是裁之,只许收纸笔钱二百四十枚,而民冤无不上达矣。然则如任公者,真近时贤廉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