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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学修理银

  江南经贼扰,圣学大半焚毁。克复后,曾文正筹款,命属部修造之。某日,接仪征县文书,请银三千两,修圣庙。文正已批,善后局拨发矣。适仪征县进省谒见,言无其事。文正立传令,拿善后局领银吏,交勒公方琦讯办。吏供认其代雕县印者,供仅得工钱一百牧。勒公以为实然,详上。文正俱批立斩决。勒公力争银未领,宜减等。雕印人仅贪钱一百,不知情,尤无杀罪。文正笑曰:“人所畏者,杀而已。若仅充发,遇赦即归,作恶者复何惮而不为?且伪造印信,何等事?岂仅得百钱者?必同谋无疑。公盖为所欺也。”
  命速杀之。及缚赴市曹,雕印者怨曰:“我仅贪钱一百,而亦受此罪。”
  书吏曰:“汝真仅贪钱一百乎?何以文书批给时,汝定要一千五百两,我欲少分十两、二十两,汝尚不肯,今复何怨?同死而已。”
  勒公始闻而叹曰:“文正料事真明,办事真辣也。”
  文正尝奏事,经部驳下,复奏上。谓部吏但知援例,例可出入,徒供其需索而已,请勿复下部议。皇上卒如其请。又尝谓属吏曰:“例最足惑人,办事但求其当而已,何例之有?故尝有例轻而办重者,例重而轻办者。”
  故属官书吏,莫不慄慄,无敢以私意尝试之。然非文正大名大功,至公至正,他人决不敢行,亦不能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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