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将戈登,曾立功中国,隶李文忠麾下者十余年。后归国,死事埃及。吾国士大夫,语及戈,以为不如华尔。然华不过一战将,戈则具有文武才略。且其人实忠于吾国,不可没也。其归国时,当光绪六年,尝上书文忠,论外交军事甚悉,皆荦荦大端,使早从其言,何至有后来丧地失权之祸?不幸而戈所深戒者,吾事事莫不蹈之。今距戈去时,甫三十年耳。而每下愈况,遂至此极。戈登有知,应亦自叹其言之不幸而中也。戈所陈十策,为撮其要于下:
一、中国与外国议约,当在中国开议。按吾国与各国立约,蹈此戒者,实不可胜数。马关一约,尚不在内。
二、与外国议约,须多用文字,少用语言。文书以简明为贵,或先将其意暗询别国。因各国互相猜忌,若某款吃亏,必为指出。按此策十年以前犹可用,今则均势之局已定,协以谋我,虽此策亦无所用矣。
三、中国一日不去北京,则一日不可与人开衅。因都城距海口太近,无能阻挡,此为孤注险著。按此条蒙颇不谓然。虽然,旅顺、威海之不守,戈固先见之矣。
四、陆军无劲旅,则水师无退步。今宜先练陆师,再练水师。
五、所购船炮,甚为失计。当时若以购船炮之款,尽购新式枪,较为有益。俟陆军练成劲旅,再购船炮。按此二条,今之海军大臣听者。
六、中国有不能战而好言战者,皆当斩。
七、应多方帮助华商出洋,径向制造厂购货。
八、总税司宜驻上海,专管税务,不令搀越他事。若与外国公使议事,不宜令局外之洋人干预。按后来赫德权力之膨胀,孰实使之?衮衮诸公,不惟负国负民,抑且无以对戈登矣。文忠在总署时,不喜与赫德商榷国事,殆犹未忘戈登之戒欤?
九、当责成出使大臣,承办外洋军火,如与各国公使谈论,有不谐之处,当令出使大臣,在外商办。按十条中惟此条无关紧要。
十、亟宜设税务学堂,令华人习学关税事宜,以备代替外人。薪水宜照外人例优给。按赫德总榷政以来,垂五十年矣。而此条竟无人议及者,尚何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