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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寿终正寝

  民国国会于二年正式成立,直至十三年,尚由第一任议员行使职权,盖国会曾经袁世凯、黎元洪两次解散,而段祺瑞讨平复辟后,又废弃之而召集新国会,中间中断日久,议员无从行使职权,不能不加以补足也。但在十二年间,议员任期即以补足计算,亦已届满,第二届议员又未先期选出,其情形与去年立法院相同,势只有以民意机关不能欠缺为理由,将现任议员任期予以延长。所异者,去年立法院系由政府发动,将委员任期延长一年,交由立法院议决,而当时国会则由议员自动议决,将任期延长至新议员选出就职之日为止而已。在议员诸君且以为自谋甚审,从此可保无意外之虞,而有识者早卜其命运之必不久矣。
  犹忆当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前后,距选举总统约尚有两星期,有同院某君语余:“此次恢复法统,纯出直系主张,不能谓其无功于国会,则酬以总统,亦属理所宜然。且今日国中实力,全操其手,在最近数年,绝不至发生变化,不但我辈与之合作,可望发挥平昔政治主张,即国会因有实力为之后盾,亦无虑再遭人蹂躏。”
  余笑答谓:“使直系不争总统,则恢复法统之公心,或予天下以共见。若必欲争总统,动机既属为私,果再益以非法运动选举,结果恐成为国会罪人,功于何有?至所谓实力,尤不可靠,证以过去事实,往往实力愈大,变化愈速,岂惟与之合作者,转瞬或将躬受其祸,而国会必且因多数议员之遭人攻击,亦难于保全,不可不察也。”
  在余当日所见确系如此,以与某君交谊素笃,故不觉披臆直陈,岂料果不幸而言中耶?
  直系既败,曹锟于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宣告退职,段祺瑞于是月二十一日通告准二十四日就临时执政,二十二日入京,段派各要人则先段一日至。是夕曾毓隽、梁鸿志等集宴于新丰楼,林宗孟亦在座,特招余往,以余在京不投票,与彼辈主张合也。席间多痛詈投票议员,有主严惩之者,余谓:“受贿投票,法固宜惩,然尚有受贿而不投票者,将何以处之?若同一受贿,所差者只在投票与否,而一惩一奖,岂得谓平?”
  众皆嘿然,余即知投票议员之难安然无事矣。越数日,余与宗孟适在东城某饭庄午餐,有地方法院闽籍某推事,余友也,来告余:“顷法院已发票拘投票议员,同乡某某,恐皆不免。”
  余以询宗孟,云政府确已密交法院办理,乃急乘车往视友好数人,至则门者均以外出对,殆皆闻风避匿也。事后知有若干人,睡梦中闻逻骑至,仓皇逃窜,有不及履者,有不及衣者,有登屋逾垣堕而伤者,种种丑状,令人为之喷饭,结果并无一人被逮。盖政府用意只在恐吓此辈,以杀其前此之威风,非真欲令作阶下囚也。反之,不投票议员,除少数与政府有特殊关系,正在参与密勿外,其余则仍保持不完全之国会驱壳,不愿遽尔舍去,月尚以非常会议名义,向政府领费,政府亦以决策未至实行时期,且若辈均属患难相随,不能不略为敷衍。从前议员月领四百元,今则减半给二百元而已。
  但此自不过暂时办法,盖段对国会,本极憎恶;孙中山先生此时亦已放弃法统论,而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奉张则于此问题,素不十分重视。三角同盟之领袖,其态度既已如此,即令无贿选罪名,而国会能否保存,尚属疑问,况自贿选以后,又为全国所共厌弃乎?段本定就职一个月内召集善后会议,三个月内召集国民会议。其善后会议条例,于十二月二日通过国务会议,十四年二月一日开幕,不投票议员,多延揽为善后会议会员,及善后会议中之专门委员,至非常议员按月所领之二百元则告截止,至是而历十余年从未改选之国会,遂宣告寿终正寝。虽然,此又岂制度之过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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