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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元洪与法统问题

  自民国三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废弃约法,而颁布所谓新约法,法统问题已启先声。至六年段祺瑞改选国会以后,更演成南北相持之局。惜当时言法者,或以急于成功而不力求贯彻,或以便于私图而非诚意拥护,以致黎元洪地位几与法统问题,成为不可分离之关系,斯亦至可怪者也。

  讨袁之举,其志不但在保全共和,而且在恢复约法。黎元洪以民国副总统,竟甘受任由新约法产生之参政院议长,其后各团体帝制请愿书则由该院转呈,选举国民代表办法则由该院议定,国体投票推定皇帝时则该院为代表,而该院本身之推戴书且由黎领衔,以法律论,袁为帝制之主犯,黎亦宜列为重要之帮助犯。袁既以此丧失总统资格,则黎之副总统资格,岂能独存?乃当日讨袁军对黎,不但不一并声讨,而且以滇、黔、粤、桂四督及蔡(锷)、戴(戡)、李(烈钧)、陈(炳)等代表护国军政府发布第二号宣言谓:“大总统既已缺位,依民国二年十月所公布之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由黎副总统继任。”
  而袁于撤销帝制欲向南方谋和时,曾商黎出管将军府,黎竟宣言:“除约法上之副总统外,无论何职,皆不承认。”
  一若不自知其附袁罪行,而尚腼然以约法上地位自居者。黎固不足责,而当时南方不乏高明之士,何亦竟不明是非、不顾法律若此?若谓黎之附袁,系由于胁迫而非出其本衷,然以堂堂一副总统,尚昧于舍生取义之道,辱身失节,更何足以以代表国家?闻其时南方要人,亦未尝不考虑及此,第因总统问题为各方利害所关,若另行选举,势必引起剧烈竞争,而影响及内部之团结,故不得不利用黎为缓冲,藉免一时纷纠,此则以法律迁就事实,非言法所宜尔也。
  黎出任总统之根据,中间尚有新旧约法之争,而主用旧法者终于占胜。一方拥护旧约法,一方则使在旧约法上已经丧失资格之副总统,冒窃大位,岂非护法运动之一大玷?黎就任总统后未及一年,因府、院之争而引起督军团独立,因督军团独立而引起张勋北上,因张勋北上而引起其以解散国会为入京调停条件。黎既身为解散国会之罪人,则亦即民国之罪人,依法应丧失总统资格,乃于张勋复辟之后,竟俨然以大总统令特任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同时电请冯国璋依照约法代行大总统职权,固仍以元首自居也。

  无论冯、段欣然接受,未尝研究其授与来源之如何?即当日南方忠告段祺瑞电中,亦只对段严加责备,对黎则并无一语纠绳,其曰:“要求宣战之不已,以至殴击议员;殴击议员之不已,以至解散国会;解散国会之不已,以至复建伪清。本为一人保固权位,以召滔天之祸,足下奖成此患,岂得不为追究?”
  则似以段为解散国会之祸首,而黎转可不问,又曰:“总理一职,既无同意,亦无副署,实为非法任命,果出黄陂手谕与否?亦未可知。”
  则似果属黎谕,犹为可说,吾不知其何以对黎若是其恕耶?
  今姑置此不论,黎致冯电,本但请其代行大总统职权,迨段入京,黎由东交民巷回居私宅,又通电宣告此后不再与闻政事,推冯副总统继任大总统。既曰继任,依法黎当再无复位之日,乃其后直系一战胜皖,再战胜奉,由孙传芳一电,而黎又复位。

  按孙电略谓:“南北统一之破裂,既以法律问题为厉阶;统一之归束,即当以恢复法统为捷径。应请黎黄陂复位,召集六年旧国会,速制宪法,共选副座”云云。推孙氏之意,似非黎氏复位及恢复旧国会,不足以言恢复法统,而不知黎实为解散国会之罪人,黎果应复位则国会即不应恢复,国会果应恢复则黎即不应复位,今乃以黎复位与恢复国会并举,持此以解决法统问题,岂非滑稽之甚?盖当时直系并非有爱于黎,亦非毫无法律知识,其所以出此者,实因亟欲选举曹锟为总统,故不得不假黎与国会为桥梁已耳。其作用虽与讨袁军不同,至其假法律以为便宜之计,则前后如出一辙。民国十余年来,每一次护法,皆为毁法干纪之黎元洪造机会,真令人为之三太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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