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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奸情类」 陆知县判谋懦夫

  浚仪县人徐汝梁娶妻阮氏,合卺三载,不晓房事。及妻归母家,母问曰:“汝夫妇皆长大三年,何无子乎?”
  阮氏初不应。数日,母又曰:“汝姐先去四年,生二子;汝妹后去二年,生一子;汝何独无子?”
  阮氏乃答曰:“汝婿是懦人,我岂能自育子?”
  母心明白,及婿来回门,谓之曰:“我阮门女子最是多男,我长女适王家四年,生二子;少女适虞家二年,生一子;汝令正居中,今已三年,缘何未有子?”
  徐汝梁曰:“正不知何故,他人妻皆有子,怎我的独无?”
  岳母曰:“人夫妇要行房,方有子。你忒老实,必未行房也。”
  汝梁曰:“我果未行房也,今后宜行房,令他有子。”
  及与妻归,其夜阮氏先睡,汝梁在房中周围而行。妻曰:“何故不睡只在此行?”
  汝梁曰:“你母道我不行房,故你无子,我今夜要行房也。”
  妻见其无知,乃教之曰:“不是那样行房,你来睡,我自教你。”
  汝梁解衣就寝,妻扶之上身,按其阳物于阴户,曰:“可动腰行房也。”
  汝梁年纪已长,血气亦壮,大觉有意趣,乃曰:“行房这好耍,何不早教我?”
  妻曰:“此男子自晓之事,岂待妇人教乎?”
  从此方知称合。然他事终多蒙昧,妻抑郁不快意。邻有少年娄镇者,伶俐俊雅,素知徐汝梁痴懦,不惬妻意。乃调戏阮氏曰:“看你貌若嫦娥,又聪明俊俏,真女流第一。乃配此懦夫,恰似好花插粪土,辜负花容月貌也。依我见不如拣个少年与他相好,遣与陶情也。不错过青春年少。”
  阮氏叹气曰:“嗳,无人似我命薄。”
  娄镇见他不拒,即携手曰:“倘蒙不弃,愿终身永好也。”
  阮氏即允。二人情好日密,肝鬲相爱。初惟夜间来往,后日间亦往偷情。忽汝梁遇见,亦知吃醋,怒曰:“你怎与别人行房?”
  娄镇下床闪开便走。阮氏曰:“我在此睡着,只说你来,不料被他人脱。你快自来行罢。”
  汝梁依言自去与妻云雨。又言他要出与人说,妻哄之曰:“你不可与人说,若说,他恐明日又来。”
  乃寻些果品与在房中食。私往后门见娄镇,镇曰:“今日若非懦子,险些脱身不得。”
  阮氏曰:“拿你他必不会,只是要出与人说,真个恼人,我故以果子与他在房中食,来与你商议。”
  娄镇曰:“你肯与我杀,我就为你杀之。”
  阮氏曰:“不可如此杀心。”
  镇曰:“这样懦人,留他何用?”
  阮未及答,见夫从后来,即转身与他回话。下午缠他在家,不与出外。晚饭后,汝梁要出外,妻亦不阻。娄镇早怀刀在门外,候见汝梁离门几步,从后杀之。阮氏见夫久不归,留门不闭,先自去睡。至次日,人言徐汝梁被杀于路。阮氏即问娄镇曰:“是你杀乎?”
  镇曰:“我昨夜并未出门,若我杀他,必来陪你矣。”
  阮曰:“必是你也,如何瞒我?”
  镇即发咒曰:“若是我杀,我不得善终。”
  阮氏见他不认,心亦不甚惜夫之死。但啼哭出路,令人殡之。有堂兄徐梁,赴县告曰:状告为杀命事。堂弟汝梁生平痴懦,不辨菽麦。昨夜出外,不知何人暗行谋杀。系至亲,不忍坐视,人命至重,杀死极惨。乞追邻佑,究勘杀故。访察凶身,正法偿命。死者瞑目,生者感德。哀告。陆太尹面审曰:“汝弟与人有仇乎?”
  曰:“痴懦之人,不知饥饱,不识寒暖,何人仇他?”
  陆尹曰:“汝弟更有何人?”
  曰:“只一幼妻耳。”
  陆尹知懦人无仇,而妻年少,必有奸夫杀之。乃曰:“他既有妻,必拘其亲妻问之。”
  公差来拘,阮氏怨娄镇曰:“今一伯告状,官差拿我,必是告我也。”
  镇曰:“你伯未指人告,只是官要问你亲妻,或知何人所杀,岂疑你杀夫乎?可去无妨,明日我来看你。”
  及阮氏到官,陆尹曰:“你夫被杀知是何人?”
  阮氏曰:“丈夫夜出于外,我在家不知。若知早已告他矣。”
  陆尹曰:“或你伯要谋你家业,故杀之乎?”
  阮氏曰:“伯家自富,与我夫相爱,必非他杀。”
  陆尹曰:“若知何人所杀,可来补状;若不知,可自葬埋罢。”
  阮氏出,陆尹密令二公差随之,曰:“倘有男子与共语便缚来。”
  既而阮氏路遇娄镇,问曰:“官如何问?”
  阮曰:“官云不知何人,可自埋便是。”
  公差拿住二人,曰:“官要再问。”
  娄镇甚惧。陆尹问阮氏曰:“此人是你何亲?”
  阮氏曰:“是邻居娄镇。”
  陆尹众命拶起,曰:“我访得你与娄镇有奸,是镇杀你夫,你曾同谋否?”
  阮氏是妇人,胆小即认,曰:“奸果有,只杀事未知。他说要杀我夫,我叫他勿杀。后他发咒说不是他杀。”
  陆尹命开阮氏拶。将娄镇挟起,受刑后亦自供认。陆尹判曰:审得娄镇轻狂浪子,寻花问柳过东墙;阮氏淫荡歪姑,惹蝶招蜂来后院。一则贪人事美,注意于倾国倾城;一则嫌己夫痴,偏情于子嗟子国。秦楼风月,时邀弄玉同吹;楚馆雨云,夜赴襄王好梦。欢娱未足,凶暴横生。挟利刃于途中,徂伏候击;刺懦夫于门外,黑夜中伤。淫欲无涯,既已奸人妻室;陆梁莫比,又复毙人夫君。造恶殊深,拟死允当。阮氏虽不知故,娄自行凶,然非汝有奸,夫何以死?酿寡皆由奸起,凶戈乃自人操。宜在不赦之条,方为不节之戒。按:阮氏初到,即用刑拷勘,彼必供出娄镇。但指奸不为奸,夜杀又无证,难以入罪,故宽纵以待。镇之追随阮氏,然后同缚则彼奸情既无辞,而谋杀亦可问入矣。此悬饵得鱼之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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