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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人命类」:朱太尊察非火死

    嘉靖间,太原府文水县人姓戚名孔扬者,有坟山与左之相联界。堪舆家尝称此山有风水,其正穴落在左之相界内。孔扬父子四人,家富人强,将母柩葬于之相界内去。相知去阻,无奈戚家人众,反被其辱骂赶打。自戚家葬坟后,将山开立界,至栽插松杉。之相托人去求山价,庶免告官。孔扬说:“我葬祖坟山,与他何干?”
    全不与价。之相蓄忿在心。过了一个月,正是十一月二十日。其夜带了利刀,倚长梯于孔扬屋外,默地扒上屋去,潜入戚家。冲开房户,将一家男女尽行杀了,便放火烧屋。然后复从屋上走出,下梯而归。那时杀了人,放了火,虽无人知识,之相亦自心寒,把长梯放在自己门外,未及收入,便悄悄回家,闭门去睡。及火烈声响,邻人知觉,群起喊叫。见火自孔扬家起,周围是墙,其大门紧闭,人不能进。众看火焰熏天,竟无人出,只说戚家自失火,人都烧死,并不知火从何起。次日,地方往府具呈:具呈地方,呈为失火伤命事。回禄为灾,民遭荼毒。乡有戚孔扬一家七口,今月二十日时正二更,忽然火发,势焰熏天。大门紧闭,人莫能救,怜一家尽遭焚地。火变异常,人命重大,理合具呈,委勘殡葬,免累无辜。上呈。时夏党为知府,疑曰:“火发虽骤,当有醒者知逃,岂有一家七人曾无一人能脱者?此必有弊,吾当亲勘之。”
    及至其地勘踏,惟见瓦砾参差。令人扒开灰烬,见骸骨堆叠,莫可认识。拘问四邻,皆说是戚家失火自烧,群然一词,无可穷诘。夏知府一面令戚家亲族收骸骨,自命轿巡视各家动静。到左之相门首,门外有一长梯,竖起可高于屋。捉问左右邻,曰:“此梯常在此的,抑前夜救火的?”
    邻人曰:“亦非常在此的,亦非救火的。只昨日方在此,未知何用。”
    夏公拘之相,问曰:“你把长梯在此何用?”
    一时对不来,半晌乃曰:“欲修屋漏耳。”
    夏公发他去,审问具呈地方曰:“之相与孔扬有仇否?”
    地方曰:“只前月争一坟山,亦无别隙。”
    又问曰:“此方谁佐鼠贼,可报一人来。”
    地方曰:“鼠贼多,惟陈五最著。”
    夏太守即命拿陈五到,私下温慰之曰:“地方呈汝做贼,吾念汝贫,将汝从前之罪都赦不问。但今后宜作好人,勿再为非。”
    陈五叩头谢罪。夏公又曰:“吾少顷在众人前,问你戚家失火事,你可说‘只见左之相倚梯在戚家屋上。’我自有主意。”
    分付已毕,夏公召集众人齐到,将陈五上了夹棍,问曰:“你夜夜做贼,夜间事你尽知之。前夜戚家火起,人都道是你因盗他财物,被他知觉,故你放火以作脱身。可好好供来,不然活活打死你。”
    陈五前已承夏公分付,乃曰:“小人果每夜做贼,只戚家放火不干我事。那夜只见左之相倚梯在戚家屋上,进去少顷出来,即便发火。必问他方知。”
    众人面面相视,疑陈胜果是看见,不知是夏公教他如此说也。须臾,拘之相到,夏公曰:“陈五见你登梯上戚家屋上去,出来即发火,此是你放火无疑矣。但七人都不能脱,必是你先杀死而后放火也。”
    之相手杀七命,今见审出,甘心承认曰:“老爷神见,果是我先入杀之,而后放火,今以一命偿七命,万死无憾矣。”
    夏爷判曰:审得左之相与戚孔扬隶麻村也。因挟争山之小事,肆杀戮之大凶。一门非不共戴天之仇,何至有弄兵之惨。刃七命均遭一手。殄其类,火其居,惨甚芟革;断其,烬其骨,痛并鞭尸。鬼火磷磷,尽是儿愁女怨;烟尘漠漠,都为父烬子灰。即受商之炮烙,虐不过是;如商君之赤,谓惨刻有加。况一命而填七命,彼固甘心于大辟;因谋地而无葬地,天亦昭戒于贪狼。嗟嗟!生不足惜,死亦可怜。强暴者当鉴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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