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府邹平县盛俊,为人耽好麦蘖,贩布营生,自肩往县发卖。近县五里外有村崇义里,俊入店买酒,因其店酒甚醇美,独饮三壶。初不觉醉,及行里许上卢岗,一时酒发。路傍有大松一株,树下有一大石。俊脚软坐石,忽然倚树而睡。偶城外王九由乡而回,见俊睡浓,乃起不良之心,遂挑其布而去。及俊睡觉,寻布不见,已去几久矣。登高四望,但见岗侧有一族人烟姓卢,自思:“此必其中有人过往此处,见我睡而挑去。”
一时无奈,只得往县借歇一晚,怨恨未合一目。闻江西邓应奎青年进士,新任本县,甚是精明,遂具状告于县曰:告状人盛俊,告为失货坑本事。家无田产,贩布营生。挑至卢岗,力疲困倦,凭石睡浓。殊料棍恶窍去,醒觉无踪。切思岗上往来有数,谅系近地行人。恳爷拘彼地方卢术、卢奇等,追究给还,营养有资,不遭盗害。上告。县主见状,乃曰:“尔知名姓,方可追得;不知其人,安能追得出!”
俊再四哭泣曰:“小的家有老母八旬,惟赖此生意,供赡三口,今被盗去,家中三口,嗷嗷何养耶?乞爷爷拘将地方,责令清究,自然知其姓名。”
县主见之诉出苦,方与准状,行牌拘勾。地方术、奇具状诉曰:诉状人卢术、卢奇,诉为飞祸事。身充地方,素守官法。盛俊山岗失布,阻家约有里余。况通衢要道,继续往来,伊不自谨,知谁挑去?诬告贫等,昧己瞒心。恳爷惩刁,不遭陷害。上告。县主见诉,代准拘原被听审。县主曰:“盛俊,你在山岗失布,亦难以挟制地方。”
俊曰:“小的亦不敢言即地方挑去,但彼家住近岗头,只央彼代小的清究。”
术曰:“你布山岗失去,又非在我门首,岗上过路者往过来续,那知是何人挑去?小的族下,人人守法,个个忠厚。昨日闻告,各各清究并无人得。况白日挑回,能掩岗上无人知见,倘回至门首,岂无人见乎?”
县主心生一计,曰:“盛俊,你睡在其地有何物否?”
俊曰:“只有一根松木,下有一石,小的故睡此石上,其余并无他物。”
县主曰:“既有石头,此挑布之人,谅此石必知。”
该房行牌,差二公人拘来所审。公差至其地,即起乡夫七八人,抬其石而至,令放于月台之下。县主下阶问曰:“石头,盛俊失布,告你作干证,你可报何人挑去,依直说来。”
石不能言,又厉声曰:“此石可恶,我问他,全然不答。左右,可重责二十。”
打后又曰:“石头,你今日被责,谅你不言,明日可明白报来。”
令牢子将盛俊、二卢一起收监,每日出调牌问事,列各事后写一卢岗石头作干证事。每日事后,取俊等拷问一番,或三十,或五十,日打一出,将三人又监,如是者三四日矣。满县百工技艺买各货的,惊其异,皆入衙来看审石。县主并不禁止。至第五日,公事毕,又调出三人来问,打石头七十。但见满衙皆是闲人,买各货的通有。阴令守门精兵,偷偷掩上头门,凡有卖布者,皆令取手中之布上来,先谓盛俊曰:“你布有号头否?”
俊曰:“有。”
县主曰:“既有号,可自写花押上来,要与原的一样。”
俊依布写一上去。县主将布遍对,果有二疋同号,其余不同。各发原客领去,即拿下手执同号布者,问曰:“你何姓名?”
王九一时吓得魂不着体,曰:“小的姓王,排行第九。”
县主曰:“此布何处得来?”
王九东指西推,县主喝令重责三十,曰:“你白昼挑人布去,累此石受殃,又受拷打,可明白招来,送出原布还他也罢;不然仍似此石一般受刑。”
王九不认,县主曰:“尔布号头皆同,犹自不认,取挟棍夹起。”
王九招出:“其布已卖去十二个,余存家中。”
县主曰:“卖去的,可将银还,未卖者,可将原布还之。”
遂判曰:审得盛俊挑布独行,性耽麦蘖,昏昏醉睡山岗。王九乡回偶见,顷立枭心,潜行私窃,半途挑去。不顾坑人货本,当街货卖,惟知肥己私囊。自谓人眼可瞒,岂料天心难昧!告县追捕,疑非地方人等;失所近城,知是市棍凶徒。日拷石刑,令人骇异;视观不禁,欲获真凶。是果抱布入衙,已获原赃,号征认招是实。该依掏模同刑,准徒一年递解者。典盛俊不谨,谅应惩戒,领布货卖;卢奇无辜,分应免拟,省发还家。予观邓公此断,有意外之料,法外之思。倘非以石拷刑,安能捕获真赃?是邑以神断称之,而名实不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