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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窃盗类」 许典史断妇人盗鸡

  严州府寿昌县典史许报国,因李三府查盘本县,迎接转县,入北门街中,闻妇骂詈。时已天晚,转衙。次早往参三府回,又闻咒骂,即驻马问曰:“咒失何物?”
  皂隶禀曰:“因失鸡而骂。”
  乃令左右捉上下十家妇女十三人进衙。许公问曰:“你等为妇,缘何不守清规,偷鸡吊狗,甚为可恶。是谁偷了,自认则只追一鸡赔还,不认我少刻审出,一一问罪。”
  皆无人肯认。许公心生一计,令门子取稻草心十四茎,斩得般齐呈上,许公佯曰:“我幼时曾学一茅山法,专追偷鸡贼。”
  故将手指书数字号于草上,叫各妇人齐齐站立,不许交头接耳,令门子各分草心一茎。乃曰:“此草有字号在上,各藏袖中一刻,少顷拿出。如盗了鸡者,草长一寸;如未盗者,草则依旧不长不短。”
  中有一妇心亏,恐其草能长,渐渐以手短,约有一寸。久之,许公令门子逐一收草,以则比之,众皆依旧般长,只有此妇的草短一寸。乃问曰:“此妇谁妻?”
  门役曰:“此妇龚氏,夫名富教四。”
  许公问曰:“龚氏,昨晚偷鸡,今还在否?”
  龚氏曰:“小妇人并未偷鸡。”
  许公曰:“既未盗鸡,缘何将草心短?从直招来,免得加。”
  苦不肯认,乃将子攒起。乃招曰:“昨鸡已食,止余二腿尚在。”
  许公曰:“既有腿在,放于何处?”
  龚氏曰:“放在房内小厨中。”
  即披手,令皂隶二人入其家,搜出其赃,并捉夫来。许公曰:“富教四,你的妻子盗鸡,怎不止遏,安可扶同?”
  重将夫妇二人每责二十,令教四鸣锣呐喊,将此妇迎示众街四门,自后人家妇女毋蹈此辙。又差二人手执荆条,如不喊叫,将荆条重打。无辜妇女各回家,满城百姓无不悦服如神。其后城中盗贼屏迹。县主每有难断事悉委之,皆得其情。三府闻知,加其才能,申闻上司,次年遂升处州府鹿水县县丞,屡有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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