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中西律例不同,必深知其意者,始能参用其法而无弊。惟西国之法犹能法古人明慎之心,苟能参酌而行之,实可以恤刑狱而致太平。
中国三代以上立法尚宽,所设不过五刑。读《吕刑》一篇,虽在衰世,犹有哀矜恻怛之意。自后一坏于暴秦,再坏于炎汉,有罪动至夷三族,武健严酷之吏相继而起,大失古人清问之意。使不返本寻源,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风耶?
西人每论中国用刑残忍,不若外国宽严有制,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取外而酌中。
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鞫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岂各国之人皆纯良而我国之人独凶恶,必须施以毒刑而后可得其情欤?讼之为字,从言从公,谓言于公庭使众共闻以分曲直耳。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则问时要无打法。善夫,何沃生《律正》之言!
云:“两造之中必有曲直。曲者宜罚,多此一打,是谓滥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谓枉法。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凶,不挠之状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战栗之状其情有似乎曲。夫讼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则冤抑愈加;讼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则是非转昧。
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审官之私图则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则决乎不可。”
今夫言由心发者情也,言多遁饰者伪也。问官以忠恕待人,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无相反之证以起其疑,则谓之直可也;问官以公明断事,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无相反之据以征其信,则谓之曲可也。果其有罪,自招者罪固在;即不自招,其罪仍在。果其无罪,用刑而招,其枉愈甚;用刑而不招,是谓刑非其罪。
此理易明人所同晓。中国则必使犯人自招者,由朝廷不信问官也。夫不信问官,岂独中国为然?即外国亦然。乃中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乎法外施刑,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图塞责,而自此冤狱多矣。外国不信问官,而设陪审秉正人员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评,而于是真情出矣。且问官之怀私者无论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问可对青天,而旁人犹不无可议,以其独断独行不询于众也。况健讼之流涛张为幻,狱成之后虽问官亦不无自疑,则何如询谋佥同舆情允洽之为愈也。
今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每遇重案,轮班赴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官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之辩驳。
审毕,审官以其案之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陪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定从建。孟子曰:“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即西国公举议员之意也。“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即西国陪员议判之意也。
若夫人非险猥,则公堂对质每多嗫嚅;人若奸顽,则虽三尺当前犹能诡辩。
使无律师以伐伸委曲,则审官每为所愚。中国之问官司审既于律法非所素娴,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于律学不轻传授,生死系其只字,枉直视其片词,稍有依违,则官司之前程难保。若无贿赂,则在讼之受屈必多。则何如明张其词,按律辩论之为得也?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冲折,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
至若刑者类夫秋之肃,犹赏者类夫春之温。刑者,治天下之所不能无。
然而中国繁刑严法,未免失之于酷。特以刑莫重乎死,缳首与斩首均死也,而肢体之全缺判焉,刑莫辱乎挞,挥鞭与施杖均挞也,而受辱之轩轾攸分矣。
故知弼教端在明刑。今欲明刑,须除苛法。试将刑之制约面计之,缳首致死,系狱苦工,监作官奴,罚锾赎罪,鞭挞示辱,充发出境之数者,足以治轻重之罪而有余矣,毋或滥也。
至于通商交涉之件,则宜全依西例。今海禁大开,外国之人无处不至,凡属口岸无不通商,交涉之案无日无之。若仍执中国律例,则中外异法,必致龃龉,不如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仁,无分畛域。
且日本,东瀛一小国耳,参用西律宪法,西人亦归审理,非其明验耶?
又文武官有交涉者,须通晓英文,游历外国而归,方得重用。凡外国人俱准游历内地。其独重英文,是志在推广商务;其许入内地,则是自信其西例洞明也。
何中国犹远不及日本哉!
往者,中国不肯改用西法,嫌其宽待狱囚耳。乃遇交涉之案,为外国人则照外国之例而从宽;为华人,反依中国之例而从猛。是华人之生于中国反不及洋人之来自外邦也。然中外一体,为政无事偏私,但执公平,则无思不服。是故,以德报怨,圣人不与;伤已徇物,贤哲所讥。况生于其地者又有土著之利权,非外来者所能搀夺也。
泰西国内都会必由刑部派臬司以司鞫事,中国亦宜于中外通商之地专设刑司以主中外上控之案。此其人必须深明中外律例,经考超等而多所历练者,方膺是选。其审案俾以陪员主判,如外国人有久居中国、行事和平者,可与中国人一律得选,为陪员,遇交涉之案令其厕名主判,则外国人心必无不服,怀柔之道其在斯乎?
归安沈粹生云:泰西谳狱甚合古法,不令下跪,欲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也,反是,则形格势禁,嚅嗫颠倒矣。不用刑讯,欲意论轻重,慎测浅深也,反是,则苦楚之下冤抑实多矣。处以陪审,则记与众共之道也,而肆威夺货之弊祛。列以见证,则无简不听之意也,而妄指诬陷之弊除。然有未尽善者。
律师代陈,无理者皆得矫饰,虽是非难泯,亦竟有律师善辩脱漏法网者。审案有费,无力者怯于控诉,虽曲者代纳,亦有曲者赤贫,仍责诸理直。
且所定刑章失之太宽,易启作乱犯上之渐。法国乱首尔朗之罪尽人皆知,以身充议员,迁延不向。败将伯沁之狱,历审日久,议论纷纭,仍从轻减。
布国轮路受贿之案,以牵涉议员,不予追究。尤可异者,美国讼师奇笃手弑其总统,获系狱中,不加琅珰,挟刃逞杀,伤及狱卒。英国匪徒墨格林枪击其君主,虽未成伤,竟以巧言解脱,置之不问。岂因有别故,抑其君无道,咸欲弑之乎?然水懦民玩,致生乱阶。泰西一乡官辖境,狱中之犯常及千人,少亦数百人。虽云细故皆予禁锢,亦法律宽纵有以致之欤?
或谓中国不宜尽行西律,西律亦有未尽善者。当请外国上等有名大律师、中国老成有声望之申韩幕友,再延深通律例之华人翻译,将彼此中西刑律会同参订,至公至当,为中西通商各口律例,分华洋文刊布各埠,凡在通商口案所有交涉案件,皆准此编判断,无事刑求以归一律。庶我民不至独受其亏,西人不得独蒙其利,并可徐图西旅归我有司管辖,以渐复我中国自有之权。
此虽看似缓着,而实关系要害,宜汲汲图维也。
国朝初起,东方制刑宽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及世祖抚有中原,命大臣定律,当时议纂诸臣,学识浅陋,未能仰体皇仁,因仍故明惨法,遂至斩决之上有凌迟,斩决之次有绞。凌迟极刑,非唐虞三代所有,岂宜行于盛世?
绞之苦,闻甚于斩,则名轻而实加重矣。闻西国决犯有击脑、闭气诸法。击脑者,用枪正对其脑,弹击可以立毙。闭气者,闭之小室,令新养气不得入,可以渐毙。皆远异斩绞之惨。
今宜除凌迟律,犯此者改为斩决,除绞律,犯此者改用西国击脑闭气法决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以仰体列圣仁慈之隐,继其未及改定之志,则三代后未有之仁政,自我朝开之,亿万年不拔之基在是矣。
至今法审犯,必取其招供为凭,致问官动用非刑逼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
若已确知其情,又焉用招?宜除取招供例,无论轻重案件,但令问官详查细审,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责掌责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着悉行烧毁,示永不复用。内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旧刑具或私制新刑具者,斩立决。此亦除惨之一大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