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财政
俗人评说王安石,大概把他当做会聚敛的大臣一样看待,这就大错了。王安石的事业,确实一大半在理财,而他理财的目的并不只是在增加国库每年的收入,实际是要解除国民的困苦而使他们富有,再从他们富有当中取得一些盈余,作为国家的行政费用。因此发展国民经济,实际上是他的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是他的第二目的。而他所设立的诸多法令,和这两者都有关系,因此不把它叫做“财政”,而叫做“民政和财政”。
第一设立三司条例司
设置三司条例司,这是王安石所设立的财政机关。王安石说:
周代设立有泉府这一官职,以制止兼并,救济贫穷的人,变通天下的财物,后世只有桑弘羊、刘晏大略领会了这用意,学者不能明白先王立法的用意,反认为做君主的不能与百姓争利,现在要理财,就应当编写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于是设立该司。诏书上说:
朕认为要想达到天下大治,必须先富足然后才可有所作为。现在县官的费用都不够,而民财亏空严重,因此特地下诏给大臣们,在朝内置司,以改革这些弊端。事情认真地考虑,就能明白它的得失。现在将天下的财权,赋予有关部门,他们如果能认真考虑,则能够得到的效果必定好,所说的也肯定通达。财富聚集满足需要,这实在是富民的办法。如果是用苛刻的办法,剥削下面而使怨恨都指向朝廷,这是不可取的。命令三司判官各路监司和内外官,受诏后两月内,都将财物的利害报上来。
三司条例司成立后,王安石和陈升之主持。这时陈升之为宰相,王安石是参知政事。当今的各个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财政大臣,大概财务是各种政务的根本,王安石也深知这个道理。
王安石的目的,在于制止兼并,救济百姓的贫困,变动天下的财富,使百姓富足,使天下大治,设置三司条例司的职责就在于此。而之后所立的法,也都是按这样的思路来施行的。史书上说王安石曾经与司马光在朝廷上辩论,司马光说:“善于理财不过是按人头征收苛刻的赋税罢了。”王安石说:“不是这样,善于理财是不增加赋税而使国家的用度充足。”司马光说:“天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天地所生产的财物百货,不在民手中就在官手中,如果设法从百姓那里夺来,这害处比增加赋税还严重。”争论不休(史书上的记载仅有这些。王安石反驳司马光的话缺少了。想必他还有高见,可惜见不到了)。司马光的话,能切中事理吗?那些财物百货,果真是天地所生产而终始不变吗?还是人生产得法就可以增殖呢?财物百货,本来就有既不在百姓手里也不在官手里的,只是被丢弃在地上的。如果增殖了,那么增殖的那部分可以属于百姓,也可以属于官。现在欧美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效果明显。王安石想要整顿财政,以发展国民经济为入手的方法,孔子所说的“百姓富足了,君王还能不富足吗”,中国自古论理财的人,见识没有能达到这一高度的。
王安石的意思,认为国民经济之所以一天天地下滑,是因为国民不能发挥力量来从事生产。国民不尽力从事生产的原因,是因为富豪的兼并。国家的富豪少而贫民多,而富豪们都习惯了奢侈浪费,不把他们的收入用来投资,而贫民一点点的小本钱,又被人兼并一天天没有了,使国家生产的投资匮乏,使百姓的生计无以为靠,于是要殚精竭虑寻求拯救的办法,最急迫的是消除和抑制兼并。而谁能抑制兼并呢?只有国家。王安石想把所有的财权都收归国家,然后由国家根据情况调度,使全国的百姓受益均衡,使他们都有从事生产的凭借。他在诗中说:“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他的青苗、均输、市易等法令,都是根据这个主张提出的。这种主张,近数十年来在欧美两大洲很兴盛,称为社会主义。这种理论把国家作为大地主、大资本家、大企业家,而人民不能有私财。这就是王安石所说的“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那些学者,往往梦想能建立一个大同太平盛世的楷模,而有见识的人则认为这事很大,不经过多少代是不可能做成的。凭欧美今天这样都没有能做成,而王安石想在数百年前的中国来实现,怎么能办到呢?虽然说他的目的不如人家那么宏大,他的条目也不如人家的精细,施行程度也不如人家那么彻底,然而最终还是不能完全适合于王安石所处的时间和环境,这是可断言的。王安石所被蒙蔽的,只在于此。他常识的精深卓绝,规模的宏大,用心的仁慈,是千古无双的,司马光怎么能了解呢?
社会主义之所以难以施行不是一个原因造成的,作为国家分管财政机关的人,是非常难选择的,这里集中的权力太多,很容易滋生弊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那些倡导社会主义的国家,是施行于立宪的政治体制确立之后,还觉得难,更何况在专制的时代呢?本意是要抑制豪强,万一施行得不好,而国家会反而成为兼并最严重的,那么百姓向谁来诉求呢?而奸臣们就势肥了自己,这就更不说了。因此王安石的政策,他在财政上收到的效果很多,而对国民经济上收到的成果很少,肯定是因为这些了。
宋代财政的弊病,到宋仁宗晚年达到了极点,前面已经说过了。神宗即位,先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等人筹划裁减国家经费使用的制度,仍拿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的数目和现在支出的数目分析出来看。过了一些天,司马光说国家经费不足的原因,是用度太奢侈,赏赐没有节制,宗室人数繁多,军队不精,必须要陛下和两府大臣以及三司的官吏好好想想纠正弊端的方法,多花些时间,或许能见效,这不是我一朝一夕能裁减下来的。到制置条例司设立,才查三司的账目,对各项支出裁减的长远调整进行商讨。凡是一年的支出和郊祀费用,都要编成固定的规格,能省下的费用有十分之四(以上都是抄录《宋史·食货志》上之六的原文)。财政的弊端已经成了这个样子,即使不去兴利,能节省费用也算可以,司马光也不是不知道;而还是含糊其辞地说“多花些时间,不能马上裁减”,而只是想把这难办的事推给皇帝,有这么不负责任的吗?况且司马光所说不能办到的,为什么王安石一下就裁掉了十分之四,而没有看到其他的变故呢?数十年相沿袭下来每年的费用,现在马上减去十分之四,这实在是天下最难办的事了,而制置条例司刚刚设立,就有了这样的功绩,那这个部门的领导者,他办事的忠实和勤劳,他才识的聪明和机敏,他魄力之坚毅宏伟,是可以想见的(当时所裁减的多数属于宫廷费,如果不是神宗贤明,王安石也是推行不下去他的政策的)。再看不负责任的司马光,他做的怎么这样不同呢?(据《宋史》,神宗命司马光讨论裁减财政支出是在王安石入相之前,这两人都是翰林学士,都应当担当此命。而司马光以敷衍的态度来回复上命,神宗不愿和这样不负责任的大臣来共商国是,不也是应当的吗?)而后人评论王安石的,对这样的功绩,隐藏不说,是什么用心呢?
史书所说的“编著定式”,就是今天立宪国所谓的“预算案”。史书上又说三司上新增吏禄数,京城每年增加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察各州六十八万九千余缗,省下的钱用来增加官吏的俸禄,这确实是整理行政的根本。当时制置三司条例司所施行的好政策可能更多,史书上缺少因而不可考证,就是这零零碎碎的内容,也已经不是流俗之人所能达到的了。
《文献通考》二十四引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苏辙的奏章,说熙宁初(公元1068年),在三司取天下所呈报的账籍来看,甚至有到省三二十年没有开封的。大概州郡所发来的文账,随账都有贿赂,各有固定的数目。数目足的,都不开封。一旦有不足,就百般问难,至到要足才罢休。现在设立了账司来核对文账,而此前财政机关的腐败,可见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很类似官办的劝业银行,是王安石惠民政策的一项。《宋史·食货志》上之四记载它的缘起说: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诸路常平仓、广惠仓钱粮,粗略计算可以达到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不适当不得法,所以利益不够大。现在想用现有的粮食,遇粮价高时以适当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遇粮价低时以适当高于市价的价格买进,转运司所管青苗税以及钱粮可以通融转换使用的,也允许兑换使用。另外以现钱依照陕西借贷青苗钱的先例,百姓愿预先借贷就贷给他们。随税缴纳偿还粮食,一半在缴纳夏税时偿还,一半在缴秋税时偿还,内有借贷粮食偿还时粮价贵而愿缴纳钱的,都听从借贷者的意愿。如遇灾害欠收,允许推迟到下次纳税丰收时缴纳。不但足以消除灾荒的患害,而且百姓既借贷到粮食,则兼并之家就不能乘青黄不接借出高利贷收成倍的利息。另外常平仓、广惠仓的粮食,收藏积蓄停滞,一定等欠收年物价高然后出售,得到好处的不过是城市游手好闲的人,现今一路之内互通有无,粮价高时卖,低时买,用以增加贮蓄,平抑物价,使农民按农时进行农作,而兼并之家不能乘人之危。凡是以上所讲都是为了百姓,而国家并不由此得到收入,这也是先王施恩惠兴利于民,作为农业补助的意思。拟根据各路钱粮多少,分别派遣官员统管,每州选通判或幕职官一员,负责调拨和贷出追收,另外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等待有成果后推广到各路。广惠仓粮食除适当留给年老残疾贫穷的人外,其余一律按常平仓转移法执行。”下诏可以。不久条例司又上言:常平、广惠仓法令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推行,据了解民间多愿借贷,请求下令让全国各路转运司全面施行。
这是青苗法的大概和它施行的起因。命名为“青苗”,大概是当时陕西转运使李参,以所管辖的区域兵多而粮食储备不足,让百姓自己想办法来度过青黄不接的时候,先贷给他们钱,等谷熟后把借的钱还给官吏,称为“青苗钱”。过了几年,库里就有了余粮,到现在仿照此法施行,因而沿习了这个名称。王安石心中有这样的想法已经很久了,他少年时所作的《寓言诗》,就有了这样的意思(诗见第六章),等做了鄞县的县令,又施行而很有效。等他执政,就把这个法令放到天下来推行。我私下想,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什么时候,那些用力种田的人,能一年到头辛苦劳动的,如果不是有水旱灾害,则收入足可以赡养自己;而这样能持续数年,就肯定有剩余,用来作为冠礼、婚礼、丧事、祭祀的用度。然而往往不是这样的原因,就是因为开始时本钱不充足,耕牛种子的投资,以及青黄不接时的需要,不能不向有钱的大户借贷;如果遇到灾害还要借贷,遇到喜事丧事又要借贷;而有钱的大户乘他们急需而要挟,于是一年的收入,被利息用掉的有一多半,等到来年,又不能不和过去一样去借贷了。债一天天地多,利息一天天地加,而一年的勤劳,都是为有钱人当牛做马了。这就是百姓一天天贫穷,国民经济一天不如一天的原因。在西方的希腊罗马,富人往往贷金或谷物给贫民,之后贫民负债逐渐增加,无法偿还,就卖身为奴。西方古代奴隶多,可能就因此而起。经历了数千年,这种制度始终没有改变。西元一千五百年以来,各国政府纷纷用法律来规定索要利息的比率,利息超过规定的有罪,而仍然和过去一样不能禁止。到近代银行制度兴起,这种弊病才稍为好转,只是它的效用还不能惠及农民。数十年来,有所谓的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好处逐渐多起来,而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好处。因而贫富不均的问题,实在是数千年来各国都受其害而最终没能解决的老问题,而要解决它,就非得国家解决它的关键才能达到目的。圆满解决的方法,就如我国古代所说的井田制,如西方近代所说的社会主义,使人民不能有私财。不能圆满解决的次一些的办法,就是国家设置借贷的机关把握主动,使有钱人乘人之危的那些伎俩,无法实现。王安石所计划的就是这样。我国在王安石之前这样做的也有,景公在齐、子皮在郑、司城子罕在宋,都用这种方法取得民心,王安石就是学习他们的用意。
当时苏辙也曾论说道:“天下的人,做农民没有田地,做商人没有本钱,不借贷给他们,不免会死于野外。让富人借贷给他们,就会用不仁的办法,收取一大半的利息。无法偿还时,也不免将衣物住所当做抵押,百姓受了困,而官府得不到利。周代时官府的做法,是让要借贷的百姓,和官府商量具体的办法,而用赋税作为利息。现在可使郡县都放贷,而让当地人充任此事。”按苏辙的这种说法,正和王安石的青苗法相吻合,不知他是不是听到了什么,还是自己的创见?而苏辙最终因为攻击青苗法而自求罢官,难道他只是文士的那种只是说、并不是想那样做的做派吗?
王安石既然想施行这项法令,然而施行是不能没有资本的;由国库拨给资本,又是国库的力量所达不到的。正好有常平广惠仓,各路和各州县都有,而它所储存的粮食,实际上都没有什么用场。王安石于是把这些无用的粮食派上用场,用它来做资本,他用意的周详,眼光的敏锐,是很令人佩服的。而司马光却说:“常平仓是三代的好规矩,放青苗钱的害处小,废常平仓的害处大。”然而常平仓没有什么实惠能给百姓的,如条例司原来奏书中叙述的,司马光能为它辩护吗?即使能也是强词夺理而已。
青苗法一施行,整个朝廷都议论纷纷,群起攻击王安石,没完没了。这些人和他们所讲就不都叙说了,只有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这封信,抄录下来就可以看到当时议论的一斑,而王安石之所以坚定地施行这个法令的原因也就能看出来了(司马光给王安石的原信三千多字,多处引用经传和汉唐遗文,他集中有这封信)。
昨天承蒙您来信指教,我认为和你长期交游相好,却每每讨论问题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是因为我们所持的政见多有不同的缘故。我虽然想强辩,但考虑到怎么样也不会被理解,因而只是简单地回答你,不再一一自辩了。又想到您对我的厚待与重视,因此在来往书信中不宜草率冒失,故而现在我详细地说一说事情的原委,希望您能够原谅我。大概儒者所争论的事情,最突出的就是名称与实际的问题了。一旦名称和实际的问题明了了,天下的是非曲直之理也就把握住了。您现在用来指教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侵犯了官员的权力,生事扰民,与人民争夺财物,拒绝纳谏,因此招致了天下人的怨恨和诽谤。但我却认为:接受了皇帝的命令,在朝廷之上议论法律和制度并且修改使之完善,然后交给有关部门去执行,不是侵犯官员的权力;运用和施行古代贤君的政策,以使有利的政策得到施行;去除弊端,不是扰民滋事;为天下理财,不是争夺人民的利益;批评不正确的言论,驳斥小人,不是拒绝纳谏。至于怨恨和诽谤很多,那是我事前就已经想到的。人们习惯于因循苟且并不是一天了,士大夫们大都不体恤国情,并且以合于流俗和取悦众人为行事之道。因此皇上想改变这种情况,而我也不考虑政敌的力量有多么大,只是想着出力帮助皇上来反抗这种势力,因此,众人怎么会不穷凶极恶地攻击我呢?盘庚迁都之时,有怨言的是老百姓,不仅仅是士大夫们。盘庚没有因为有人埋怨就改变自己的想法,考虑是合乎道义的然后就行动,因此看不到有什么值得后悔的。如果你责怪我在这个位子上很久了,却还没能帮助皇上大有作为,以使人民受到恩泽,那么,我已经知罪了。如果说现在我们应该什么事都不做,只是墨守前代的陈规就行了,那么我就不敢接受了。没有机会和您见面,但我仍对您十分仰幕。
这封信虽然很短,然而他做事的坚定和忠贞,自信执著的样子跃然纸上,千载之后读这篇文章,好像能见到王荆公的神采,由此就可见国家会兴盛。按当时的制度,借贷青苗钱的,官取二分的利息,因此议论王安石的人把这作为他聚敛的证据,王安石有《答曾公立书》中说:
来信谈到了青苗法的事。正确的治国之道实行后对奸邪的人会不利,一旦奸邪之人提出不同的言论,大批不明事理的聋子就会起来附和他,他们的目的不在法度的合理与否。孟子说过,有利是什么呢?就是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和利于我们自己而已。至于富贵之家的猪狗吃人吃的食物就要严加禁止,乡野里有了饿死的人,就要开仓赈济,这就是所谓国家政府的工作。政府的工作之所以包括财务管理,因为财务管理就是合于道义的事。一部《周礼》,关于理财的内容就占了一半,难道周公是为了利吗?奸邪的人,因为现象的相似,就想混淆视听,来蒙弊皇上和人民,他们又是如何理解和对待人们的愿望呢?开始的时候,以为农民不会申请青苗的贷款,而后来发现来的人多得不得了,开始以为农民不会交回贷款,可后来交回贷款的人多得很,想不收都不行。大概是因为按照老百姓的利益去使他们有利,就不会不出现这样的情况了。说到贷款的利息,二分利就不如一分利好,一分利就不如不要利息贷给他们,贷给又不如送给他们。然而为什么不给了他们而要取二分利呢?是为了使这项工作以后还能继续下去,如果不能继续下去,那么这件事就只是对老百姓的一种恩惠而不是一种政策了,那么这个政策就不再是既给老百娃好处又不用多少花费的事了,因此一定要贷款给他们。而且还要支付做这件事的官吏的俸禄,再加上运输费、水旱灾害和老鼠麻雀的消耗,所以只有扩大积累才行,这样才能在他们有了饥荒的时候给予他们,这没有二分利行吗?并且二分利是很正常合适的利息,并不高,为什么还要更改呢?您再和深入了解圣人之道的人去讨论这件事就会知道,我所说的事,没有一个字不合乎法度的,而世人喋喋不休地乱说,是不必理会的。
这封信差不多可以说是解释变法用意的信。当时整个朝廷闹嚷成一片,除了与王安石共事的几个人外,几乎没有一个不对他的青苗法进行攻击的,多次弹劾他,而王安石不为所动,宋神宗也不为所动的原因,并不只是因为王安石的自信和皇帝对他的信任,实际上是当时的反对者,没有一句话能批到王安石变法的要害之处。他们只说他聚敛钱财,损害百姓以利朝廷,而王安石立法的本意,正好与他们所说相反。他立法的本意,实际上是要利民,没有一点借这些法令来帮助国库敛财的心意。条例司原来上奏的话,没有修饰,表达的是真意。而评论的人把他们说成是桑弘羊和孔仅的用心,这就是所谓的无的放矢,别说王安石不服,就是宋神宗也只是一笑置之罢了。王安石有关名称和实际的分辨,不就是说这个的吗?他说治道的兴起,奸邪的人出来反对,而持异议的人他们的用意不在于新法。唉!他这真是一语破的,同时言辞中有一种沉痛啊!过去罗马伟人格力加士为执政时,倡导限民名田的制度,全国人民欢声雷动,而议院几乎是全数反对,最后被众人殴打而死在院中。大概那时也有不利于治道兴起的人,而他们的用意也不在法。王安石初执政时,裁去冗费十分之四,那些朝廷大臣们大半是靠这些冗费来吃穿的,他们反对王安石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而青苗法的本意,就是要抑制有钱大户的兼并;而朝廷中的这些大臣们,又都是有钱的大户,他们的力量都足以进行兼并,他们反对王安石,也是很自然的事。当时闹着反对王安石的,怎么能保证他们没有此私心?即使有两三个贤明的人,未必有此私心,然而他们也像聋子一样附和罢了。况且他们所谓的贤者,都是习惯了苟且偷懒的,将生出事由视为大戒,不管事情的善还是恶,有利还是有害,只要有人来添麻烦就起来对他叫嚷恐吓,他们与王安石与宋神宗格格不入也就很正常了。而数百年后的今天,社会的情形,就和王安石当时的情况一样,王安石的话,就不止为当时而说的了,悲哀啊!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既然它有这样的美好愿望,那么它可行吗?回答是:“它不一定可行。”好却不可行,这是为什么呢?况且王安石在鄞县时行之有效,为什么还怀疑它不可行呢?回答是:“一县不是全国可比的。一个县,是王安石可以自己操作的;全国,不是王安石一人可以控制的。因此当时就有禁止强行借贷,而官府把全部借贷出去当做功劳,即使不想强行借贷也做不到。法令中有遇到灾年在第二年要补缴所借贷的钱数,而每年是丰收还是灾年是无常的,灾年的数目还很多,这样官府就可以玩弄手法,即使不想使借贷的钱累年积压也不可能。”这两个弊端,只有韩琦和欧阳修的奏议说的很详细,他们可以说是王安石的诤臣(韩琦、欧阳修的文章很长,不抄录在此。这段举出它的大意)。
问的人说:“韩琦、欧阳修两人所说的既然切中它的弊端,而王安石不醒悟,那么即使说他执拗,怎么能说为过呢?”回答说:“不是这样。”当时这些人攻击新法,有弊端的自然攻击,无弊端的也要攻击,而无弊端的也攻击,正像王安石所说,他们的用意不在于法。为王安石打算,只有一件事都不做,静静地和那些人同流,这样才有可能免于被指责,而不管王安石的本意怎样,这是为什么呢?况且法既然很好,出现弊端,那么就不是法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就如青苗法,王安石在鄞县时能行之有效,李参在陕西能行之有效,如果每个县都能有像王安石这样的人来做县令,那么每个县都会和鄞县一样;即使不能那样,如果每一路都能用如李参这样的人来做转运使,再加上用考核审计的办法来督查,那也就每一路都和陕西一样了。根据条例司所核定,全国共设置提取官四十一人,凭当时这么多的贤才,想要找如李参这样的四十一个人,估计不是什么难事,而王安石又不是不想和这些君子共事,而无奈这些君子们,一听说王安石要发表意见,就把耳朵掩起来不听,不问他所发表的是什么见解;见到一封诏书是王安石所起草,就闭目不看,根本不问他所起草的是什么诏书。要求他们去做事,不是以贤者长者的名义对抗,就是弹劾王安石之后离去。这些君子们既然不屑于帮助王安石,而王安石也不能违背情理一事不办而向这些君子们赔罪,也不能靠自己把天下的事都做了,而在这些君子之外另求那些能帮助自己的人,又怎么能得到呢?何况这些君子们非但不帮助王安石,还在一旁煽动、唆使和阻挠,看到新法的弊端滋生,施行没有成效而幸灾乐祸,本来青苗法可以施行没有弊端的,而因为这些君子们的缘故,想要没有弊端,怎么能办到呢?其他的事也是这样的啊!
由此来说,我所说的青苗法虽好但不一定可行的道理,就很明显了。假如县令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就确实可行,而不是这样,就不可行。退一步说,如果提举能人,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就还可以施行,否则不可行。再退一步说,如果执政者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那么在不可行中还有可能行,如果得不到,那就不可行了。
然而青苗法的弊病,果真如那些君子们所说的吗?王安石新法的良好用意,而百姓真的一点都没有得到好处吗?回答是:“这又不是那样。”历史写成于诽谤王安石的人手中,他们的目的是扬恶而隐善,凡是可以表彰王安石功绩的,删除唯恐不尽。即使这样,还是有些他们没有删除的。王安石《与曾公书》中说:“开始以为人们不会来借贷,而来借贷的挡都挡不住,最后以为他们会不还,而来交还的人都无法推却”,当时人们欢欣鼓舞的场面是可以想见的。在他的《上五事札子》中说:(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过去贫困的人,从有钱人那里借贷,现在贫困的人,从官府借贷,官府的利息少而百姓得到救济,这事执行了多年并有成效。”在他的《谢赐元丰敕令格式表》中说:“在苗头出现之前创立新法,在反对者的声音落下后取得成绩。”可以说在王安石被罢免丞相之后它的效果更加显著了。然而这还是王安石自己说的不一定可信,请容我用旁观者的话来证实。河北转运使王广廉上奏,说百姓都欢呼感激朝廷的恩德。李定到京师,李常见到他,问他:“你从南方来,百姓认为青苗法怎么样?”李定说:“百姓感到方便,没有不高兴的。”李常说:“整个朝廷都在争论这事,你不要这样说!”李定说:“我只知道根据实情说,不知京师不让随便说话。”说明当时的舆论,有想按住人的舌头而没有达到目的的。而还有人说这是为了依附王安石而希望得到宠信才这样说的,并不可信,请容我再用反对党的话来证实。朱熹的《金华社仓记》中说:“凭我观察前辈贤人的论述,而用今天的事来说,则青苗法,它立法的本意,本来并不是不善。”程颐曾评论王安石,而不免后悔对他有些偏激,他晚年知道自己攻击青苗法是错误的,而朱熹尚且歌颂过它。苏轼《与滕达道书》中说:“我们这些人在新法施行当初,动不动就抱守偏见,以至有了同党异党的说法,虽然出于耿耿忠心,出于忧国之情,而所说的差错和谬误,很少符合道理的。当今皇上的品德日益更新,众化有了大成果,回顾当时自己所持观点,越来越觉得有疏漏。”苏轼晚年深深忏悔,而他感叹新法取得的成果,他的话和王安石所说的“在反对者的声音落下后取得成就”是相吻合的。所说的“众化”,大概是说新法,而青苗法是其中之一。以程颐、苏轼两人,是当时反对王安石的主力,而都是这样,如果不是确有成效,而能说这话吗?以此来推测,与程颐、苏轼的想法一样,而他们的言论不为后世所流传的,应当还有。不仅是这些,元祐初,新法全被废除。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废除青苗法,三月,范纯仁以财政费用不足为理由,请求恢复青苗法。八月,司马光上奏请求散青苗本钱来利民,只是应当禁止强行借贷。这些都是写在奏折中,记在正史里的。难道司马光、范纯仁不是带头攻击青苗法的人和攻击最用力的吗?为什么在十八年后,又对青苗法如此津津乐道?由此看来,可知当时的青苗法,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而百姓蒙受这种恩惠时间长了,即使强要埋没它的好处而办不到。然而当初那些吵吵嚷嚷的人,他们是怎么做的呢?论语上说:“不可能和小民一起考虑开始时的决策,而可以和他们一起享受成果。”而这些君子们,不也成了凡人百姓了。我们这些人现在来讨论,还觉得青苗法是那样的难以施行,而王安石当年施行它,虽说它的弊端不能够避免,而它的效果已经很明显,我于是更加佩服王安石的才干无人能及,而诋毁当时奉行新法的人都是小人的话,我最终也不敢信。
再平心来讨论一下,青苗法,不过是一个银行业罢了,想要靠它来抑制兼并,它的作用可以说是很小的。而银行作为一个行业,它的性质适于民办,而不适于官办,但如果国家为它详细制订条例,使放贷者和借贷者都能受利而不是相互祸害,而国家再设立一个国家银行,作为各私立银行的枢纽,而不必和人民直接借贷,那么这样的方法就能行得通了。王安石所做的,是代替匠人来砍削,很容易伤了自己的手。即使如此,这只是立足于现在来说的。如果在当时,人民既没有设立银行的能力,全国也没有一个金融机关,百业因此而凋敝,王安石能察觉产生这一切的原因,而创立此法来救治它,没有过人的见识而能做到吗?中国人知道金融机关是国民经济命脉的,自古至今,只有王安石一人罢了。
后来有暗地窃取青苗法的实际而明着又避开它的名称的,就是朱熹的社仓。他的方法是取息十分之二,夏天放出贷,冬天收回来,这与青苗法有什么不同?朱熹在崇安施行而奏效,而想把这施行到天下,也就像王安石在鄞县施行后而因行之有效而要施行到天下一样。朱熹平日本来是非常诋毁王安石的,说他是急于得到财利,使天下搅扰不堪,闹得人都不想活了。等他倡导社仓,有反对他的,他奋然说:“王安石就只有施行青苗法一事是对的!”(都见于《朱子语类》)王安石果然是急于求取财利吗?王安石所做正确的事,果然只有青苗法这一件事吗?也不过是他的说法罢了。
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是用来流通天下货物的方法,其中规定了物资买进和卖出的方法,使运输者方便,而有的和没有的人之间可以贸易,也是一种惠民的政策。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说:(按:此文是王安石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删去了其中许多主要语句,今根据《本集》全抄录在此)
我观察先王的法令,在京畿之内,赋税按照精粗,以一百里为差距,而京畿之外的各个诸侯国,各自拿出自己的出产进贡,又制订了经用通财的办法,根据贸易不断迁移。管理市场上的财物,让没有的人拥有,为害者要除去;在集市上售不出去,货物积压阻碍了百姓的使用,官吏把这些货物收集起来,等待其他时候来购买的人,像这些都不是专利。聚集天下人,不能没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不能不讲道义。通过道义管理天下的财物,辗转运输时的辛劳或安逸,不能不保持平均,用度的多少不能不全盘掌握,货物的有无不能不加制约,而轻重聚散的权利不能没有方法使用。如今天下的财物用度困窘急迫没有余额,主管的官员受到蹩脚法律的限制,内外不能互相了解,充盈空虚不能互相补充。各路供应的东西每年都有限定的数额,丰收的年代和方便的地区可以多进贡,又不敢不留剩余;年成不好物价变贵,难以供应完备,却又不敢不供给充足。远方运输是两倍五倍的成本,在京城只能按半价出售。三司转运使按照文书催促到期聚会而已,在中间对于货物增损不置可否。等遇到军国祭祀大事花费巨大,就派人铲除粉刷,几乎不再有多余的储备,各部门财政用度往往自我掩饰,不敢说实话以防备有急事。又担心年度预算不足,就多方拆挪变卖,从百姓手中收取,缴纳的租税甚至超过成本一倍。而朝廷所用的,往往要求进贡不出产的东西,而且不按季节索要,富有的大商人趁着公私的急难,掌握了轻重聚散的大权。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六路的赋税收入,但他的职责只是管理茶、盐、矾的税收,军事储备和国家用度都依赖他,应该借给他钱财货物,补充他的用度不足,使他普遍了解六路财税的有无,再调配使用。凡是购买进贡的物品都要买贱的不买贵的,用近处的不用远处的,命令在京城仓库中收藏和每年定量支出的应当供办的数额,能够在方便的时候变卖,以等待上面的命令。逐渐收回轻重聚散物资的职权,归入官家,而是制约有无以便辗转运输,省去劳务费用,去除沉重的赋税,使农民宽松,差不多国家用度充足,百姓的财力不会匮乏。所有本司都应该设立下属。允许他们举荐,等有了应该执行的事情,令他们根据条例上奏,皇上再下令命制置司参照执行。
《宋史·食货志》记载均输法施行的始末大略如下:
诏令发运司拟定实施方案上报,而命令发运使薛向负责均输平准事务,拟给内藏库钱五百万贯、上缴的米为三百万石。当时议论者顾虑实行均输法会造成麻烦,多认为不妥。薛向既然主管此事,便请求设机构委任官员,神宗让他自己委任官员,薛向于是举荐刘恍、卫琪、孙珪、张穆之、陈倩为下属官员,又请求有关部门提供六路每年应当上缴的数目、京城每年耗用物品及现存物品估计能满足供应的时间,总共应当置办的有多少等,都预先下达给有关部门。神宗同意他的请求。之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多次上书说这法不应施行,并弹劾薛向。神宗一律不听,还下诏奖励薛向,可均输法最终也没有施行成功。
均输法,开始于汉代的桑弘羊,到唐代刘晏而更加完善,王安石实际上是学习了他们的制度,并不是自己的创造。古代货币的使用不完备,百姓用实物来交换,国家征租税,也是用实物,因为道路的远近,输送的辛劳和闲逸不均衡;因为年景的不同,供求的关系也不相同,下面的百姓大受其害,而朝廷也得不到利益,确实有条例司所上奏的情况。因而桑弘羊和刘晏施行均输法,不加赋税而国家的开支充足了,史家赞扬他们,并不是没有理由。现代交通的便利大开,货币使用也很广泛,我们读历史,只看到他们不怕烦琐,苦苦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不知当时治理国家的人的苦心孤诣,是我们远远地赶不上啊(看现在的漕运,就可以知道均输的妙用。如果能把商运供应京城的米都折合成南方的粮食,那么国库与人民所收到的利益,每年不也以千万来计算吗?均输的意思也是这样。漕米也是用实物来充租税,是古代拙劣的方法到今天还蜕化完毕)。而当时轰然群起攻击新法是为什么呢?史书上说它最终不能成功,它不成的原因并没有说,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多才终止的吗?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本是汉代的平准法,是用来平抑物价而使货物流通的,实际上是一种专卖法。这里记录它兴起的原因和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首先提倡沿边界地区实行市易法的方案,请求借官钱做成本。诏令秦凤路经略司用四川交子买货物拨给他,于是任命王韶为本路帅司担当公事兼管市易事。当时想把公署迁移到古渭城,李若愚等认为聚集很多货物会诱发戎人夺抢之心,又妨碍秦州、小马、大马的民间贸易,不同意。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都心存疑虑。王安石于是说:“现在蕃族人富裕的,往往储蓄现钱二三百贯,他们尚且不怕抢劫,难道朝廷威望,反而衰弱到怕人抢夺的地步?现在想联合生羌(羌,古代居住在中国西部的部族),则形势应当扩张,接应应当靠近羌族。古渭边寨,便于接应联络,商人聚集,居民越来越多,以此立为军,增驻兵马,选择将领把守,则形势就扩张了。而且蕃族能与官方贸易,边境百姓不再有欠账,足以使蕃族有归向之心,以贸易取利来补助军费,再开辟荒地,将来可以聚集军队。”
由此看来,市易法的施行,本出于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在边境没有开发的地方,而想用人力使它发展,使它繁盛,必然要从商务下手,然而本地上不开放,商人们就不来,如果不以国力施行,就达不到目的。这就是王安石力排众议所施行的。后来这种办法有了成效,就推广到内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便诏令拨给内库钱帛,在京城设市易务。在此之前,有个叫魏继宗的,自称平民百姓,上书说:“京城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现在的富人大姓,趁百姓有急需,取好几倍的利息,财利既聚集于少数人手中,国家经费也来源不足。请求借给榷货务钱,设常平市易司,选择精通财务的官员负责,找来好的商人经营贸易。让他们确切地掌握市场货物的价格,贱则提价购买,贵则减价出卖,从中取利,以供给公家需要。”于是中书上奏在京城设立市易务官。凡是货物可以交易以及积压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价收购,愿意换官方货物的准许。如果向官方购买,则根据他抵押财产数量贷给他钱,限期让他偿还,半年交利息十分之一,到一周年加倍。凡各部门购买物品,全都靠市易务供给之后各州都设立了市易务。
我私下怀疑当时的均输法,怎么能施行的时候缓慢而废除时那么快,宋神宗和王安石,绝不是能被人所左右的人。原因是市易法的施行而使均输法被废。市易法和均输法,它们建立的用意差不多,只是均输法所涉及的,仅是定额的租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是一般的商务,因而它们的范围有广阔和狭窄的分别。既然已经有了市易法,则均输法就可以并到市易法之中了。考查王安石之所以要施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概有两点:一是针对经济学上所谓的分配这一方面,用来抑制豪富,保护贫民。小农小工这些人,能够制造财物的,到市场上出售,往往被富豪们联手抑制和勒索,不给他们应有的价格,使贫民中的生产者受害;豪强商人用贱价买到,等他们转卖,又联手提高价钱,于是贫民的消费者又受害。王安石考虑救济他们的方法,所以在这法令中,遇到客人的货物,不能出卖而愿意卖给官家的,允许到相关部门出卖,行人、中间人和客人们用平价来买;出卖时也随时间而估价,不能过分要价,这都是求得分配的均等。一来是更注意经济学上所谓生产的一方面,使金融机关能得以流通,本钱的使用越来越广。小农小工从事生产的人,他们的资本大都很有限,必须等所生产的货物卖完了,才能收回本钱再来从事生产,这中间往往中断而跟不上,生产力也就因此而萎缩。王安石思考改变这种情况的办法,因此在这法令中,凡平民能有五人以上作保证的,或者以金银抵押的,官府可以贷给钱(当时以铜钱和绢布为货币,而金银不是货币,因此可以充做抵押品),而根据所借期限的长短,而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这些用来增加生产的资本。
市易法的本意是这样,王安石对民事的尽心,也可以说是到了极点。然而这法可行吗?回答是:依我来看,王安石诸多新法中最不可行的,没有超过这个的了。让我说出它的原因:从后面的那种说法,则市易这个业务实际上是一个银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银行经营的业务相近,青苗法是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是商业银行的性质)。凭王安石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他的见识可以说是千古卓绝,即使这样,银行这一存在,它的性质适宜民办而不适宜官办。即使现在的各国中央银行,还都是集股资而建成,不过是政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罢了,而其他的大小银行,无一个不是让百姓来办的,这更不用说了。现在一一都让政府亲自来办,还任命官吏来管理,不说它是怎么的琐碎,并不是治理的机关,这些人又肯定不擅长做些事,这是欧洲各国都尝试过而受不了它的弊端的。由前面的说法,这是一种专卖制度。他立法的本意,不过是货卖不出去的,官府来收购。而最终的结果,是把天下所有的货物,都由官府来买卖。即使不是这样,也要由官府来估量它的价值,不这样他所说的平抑物价的目的就会达不到。收集天下的货物而让官吏来管理,这是近代社会主义派所主张的条理之一,只是它有与之相辅相成的内容。如果按这种说法,那么国家就成了唯一的资本家,成了唯一的企业家,更没有第二个和他竞争的,这可以施行,而它的结果怎么样,还是不敢断定的。如果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想要施行这种制度,怎么不可以?现在的经济社会,只要听从它供求之间的相互调济,而自然会达到平等,所谓的自由竞争,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现在想要把营运的职责,都让国家来承担,别说它达不到,如果能办到,而它的危险,也将越来越厉害。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结果,势必会使国家自己成为兼并者。兼并者对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个兼并者出现,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逐渐达到平等。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与它抗争,则百姓的穷困,怎么能够得到解救呢?这都是市易法不可施行的理由。况且还有一种说法:王安石想要用这一个市易法来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而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来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于兼营其他的商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讳用抵押典当而贷出它的资本。现在的市易法兼有这两种矛盾的营业性质,结果会两败俱伤。因而当时的新法中,只有这种是伤害百姓,国库从中得到的好处也最少,王安石的用意虽好,只是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改变当时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度而成为募役制,让百姓出代替劳役的税款来充当募兵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而它的办法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得税很类似。这是王安石救时惠民的第一好政策。我们生在当今这个时代,自本朝康熙、雍正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之后,政府从来不再有役使百姓的事,说到役法,人们往往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而怎么能想到数千年来,国民宛转死于这役法上面的不知有多少人,自从大政治家王安石出现,才打开了它求生的路,今天我们仍然得到它的好处。
考证差役法,它的源头很远,经书上说有“力役之征”,说的就是先王的政策,也只说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如果这种说法可信,那么从民间征力役,即使是三代之前,也不曾避免。大概古代租税制度不完备,国家财政很可怜,有一些事情的时候,不得不使用民力。就人民对国家的义务来说,这也不能说严重;然而君主经常滥用它而没有节制,因此孟子说它影响了百姓按时耕种以至于冻饿离散,这种水深火热的情形,是可以想见的。自秦汉以来,延续下来而没有改变,到宋时它的弊端更加严重。现在抄录当时士大夫们所记的事实和建议,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顺应了时势的要求,不能不这样了;而这项法令的完善和周密,也可以印证前面这些人的议论。
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年~1053年)知并州韩琦上疏说:“州县百姓的痛苦,没有比里正衙前更深重的了。有的寡母改嫁,亲族分居,有的放弃田产给别人,以避免为上等户,有的无病无祸求死,以使亲人成为单丁户,千方百计用尽心思,以求避免惨死沟壑的祸患。每乡被差役的疏密,与财力高低不公平。假如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资财有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资财有五十万;轮番休息及服役,则甲乡十五年轮一遍,乙乡五年轮一遍。富的休息有余,穷的一个接一个地败家破产,这难道是朝廷为民父母的本意?宋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说:“设置乡户衙前以来,百姓更困乏,什么都不敢经营,富有的人还不如贫民,贫穷的人不敢求富。我曾在村落中行走,见到百姓赖以生存的东西很少,问他们原因,都说什么都不敢做。”今天想多种一棵桑树,多买一头牛,存两年的粮食,存十匹帛,邻里已经看做是富户了,指定他到衙前,何况敢于增加田地修盖房屋的呢?我听到这事,心中很伤痛。怎么会有圣明的君主在上,四方没有战事,而设立法令使百姓不敢做长久生存的打算呢?
到神宗即位,知谏院吴充也上书说:衙前被差的日子,官吏到门前,就连杯子、舂米的木棒、羹匙和筷子,都计入资产中,定为分数,来应需求。有人家里的东西都没有了,还有拖欠的赋税没有交完;子孙都死了,而邻居和保人仍然被逮。因此民间逃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免增加丁等,骨肉不敢聚在一处而怕人多了无法生存。希望早定乡间差役的新规定,早日施行。
三司使韩绛也说:伤害农民的弊端,没有比差役更厉害的了。重的是衙前,大多都导致破产;次等的是州役,也要重重的花费。过去听说京东有父子二人,将要被征为衙前,父亲告诉儿子说:“我要自杀,使你免于冻饿之苦。”于是上吊自杀而死。又听说江南有将祖母嫁出和与母亲分开居住以逃避差役的,这是违背人伦,让人不忍听说。又有卖田产给富户,田地都到了不用服役的人家,而差役都增加给了本等户。其他迫害农民的,都数不过来。希望朝中朝外的大臣,把差役的利害罗列清,送给相关的部门去商议,考查古代制度的办法,使百姓服劳役没有偏重的祸患,那样百姓就能想办法谋生,能安居乐业。
这里所叙述,总共不到实情的十分之一,而千年之后来读,还使人浑身颤抖,鼻酸泪流不止,那么当时亲身遭此厄运的人,活得还像人一样吗?这里所说的衙前,不过是差役中最苦最累的一种,其他的名目,数不胜数。大概衙前是看管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是征收赋税的;耆长、弓手、壮丁是追捕盗贼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是供官府使唤的。从县曹司到押录,从州曹司到孔目官,下到杂职,虞侯、拣掏等,不能都记下来,都以乡户和等次定差,而命官、将、吏、僧、道,都可以复役(复役就是免役)。狡猾的人有的投靠那些人,他们做佣奴,也得以免除差役。百姓得到度牒出家可脱离苦难,度牒的价值,比地契还高,而普通的百姓贱民,服役越多生活就起穷困。看前面所抄录的奏议,则当时国民经济的困顿情况,一天到晚岌岌可危的情况可以想见。而史家还说仁宗时家给人足,这就是孟子所说的“都相信书上写的,就不如无书”的感叹啊。而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没有比役法再狠的了。在此之前范仲淹说天下的县多,因而差役多而百姓贫瘠,于是首先废除了河南省的一些县,都并到了其他的州(然而已经被旧党攻击,所废除的县不久就恢复了)。韩琦想要衡量每个县的大小、差役的疏密而使它平均,而这都是弥补事情的漏洞,对从根本上救治没有什么作用。司马光说衙前应当招募百姓来充任,其它各种劳役由农民来做,这也是五十步和百步的关系。而募人必定要有酬劳,酬劳的费用从哪里出呢?司马光没来得及想。到神宗即位,王安石为相,才大刀阔斧地进行革新,提出了募役法。《文献通考》卷二记载事情的大略说: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下诏让制置条例司筹备立役法,条例司说:综合众人的意见,都认为让百姓出钱雇使差役为好,就是先王之法中用百姓的财物来供养在官的平民的用意。希望把法令条目派人送到天下各处,尽量广泛听取意见。奏请的事被允许。于是给各路发文说:衙前这一职务,是繁重和艰难的,凡酒坊所抽的税,原来用以酬劳衙前的,让官府自己卖,用这钱和役钱分给衙前;盐铁的专卖机构,过去酬劳奖励衙前不让百姓出售的,就用过去所定的数额作为报名为衙前的人酬劳。在水陆运、驿站、盐铁、仓库等地方的衙前,过去因被搅扰而要预备的,现在当省去不再花费。承符、散从等过去苦重差役还没有偿还的,现在应当改变法令消除弊端使他们不再为难。凡是有产业物力而过去没有劳役的,现在应当出钱来助役。这都是其中的条目。过了一段时间,司农寺说:所得到实惠的,都是乡村中不能向上面传达心意的穷困百姓,所裁取利益的,是做官和有钱之家,能使人为他们说话的人,如果法令一定,那么衙司、县吏这些人,就无法施行取巧舞弊的勾当,因此新法的施行,尤其不方便。盲目听从别人的,难以取得成就。想要从司农讲明所要颁布的条令,先从一两个州开始,等他们成功后,再让各路都仿效施行。如果他们的法令果真方便百姓,应当特别奖励。上面允许这样做。于是提点府界公中赵子几把他府界所施行的条目奏上,皇上将此下达到司农寺,让判寺邓绾、曾布再商量。邓绾上奏说:京畿内的乡户按产业家资如贫富的不同分为五等,每年在夏秋,按等交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交。两县有产业的,上等各随县中等并到一县上交,分家的随所分户而升降等次。像官户、女户、寺观、没有成丁的都减半交,都用这些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根据差役的轻重决定禄数。开封县有户二万二千六百多,每年交钱一万二千九百缗,以一万零二百为差役的禄钱,余下二千七百防备凶荒欠收的年景。其他的县也模仿来施行。然而交钱是按户等的高下来区别的,而户等的判断,过去因为有人弄巧而失实,于是下诏责令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在农闭时聚集众人,核查百姓的物业,考查他们的贫富,察出他们的欺诈和伪装,将户等升降。如果故意改变等级的,以违制论处。募法是三人互相作保,衙前仍然将物产作为抵押。弓手试武艺,典史试书法和计算,三年或二年更换一次。法令编写成后,公布了一个月,百姓没有反对的,就修著为令,于是颁布天下。天下各地风俗不同,差役的轻重不一样,百姓的贫富也不等,都根据其不同而形成法令。凡应当派差役的户根据户等出钱,称为“免役钱”。坊郭等级的户,以及成丁单女户、寺观、有品级的官吏之家,过去没有差役而要出钱的,称为“助役钱”。凡要收钱,先要看州或县应该雇用多少人,而随户等均取。雇人的钱数够用后,又按这个数增加二分,以防备水旱欠缺之年,即使增加也不得超过二分,叫做“免役宽剩钱”。
唉!我看条例司和司农寺所草拟的役法条目,而感叹王安石和他的僚属们,而所谓体大思精,可以做立法家的楷模了!差役对百姓的伤害,既然已经是那样的厉害,就不能不改变。而之前的差役,固然有的烦琐苛刻而可以直接除去的,也有是国家必需的而不能除去的,现在的熙宁新法,对可以除去的都已经除去了(即条例司原议中所说的如部水陆运以下,现在当省去不再有费用所指的就是这些),那些不可以除去的,既然不能再让百姓服役,而又不能因为不可役使百姓而废了事情,就不得不由国家招募百姓愿意充当的来充任,这道理是很容易看明白的。然而既然是招募,就改变服义务的性质为合同契约的性质,没有报酬,而谁肯来呢?而国家并不像私人的私有财产,它所需要的一切,都是从百姓那里取得的。而这些义务,人民本来已经负担了数十年,只因为立法不善,使淳朴而贫弱的更加穷困,狡猾而豪强的得以幸免。现在根据它本来应有的义务来阐明,变征徭役的性质为赋税的性质,比之前没有增加。这就是免役钱合乎道理的原因。而在征收的时候,根据财产的多少分为等级,富有的人所征收的较多,贫穷的人所征收的越来越少,那些特别贫困的,就全部免除,这与当今各文明国收所得税的法律正相同。各国收所得税,凡是人民收入少而仅够维持生活的不交税,那些有余的就收税(日本的法律,所得在三百圆以下的不交税,以上的交税。各国所定的数额不同,大意都差不多)。而收税时,核定等级,按比例进行累加(日本的法律,所得三百圆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税,百圆以上的,交百分之十二的税,一千圆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税,如此分为十一等,至到十万圆以上的交千分之五十五的税。这是它的大概,其他国家大体也是这样)。这实际是极为均衡公平的课税方法,也是各国财政学家所称道的。王安石在数百年前,在各国还没有发明此法的时候,所定的法度和他们的暗暗相合。所谓的按产业如家资的贫富上下分等级,根据户等交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用交钱的办法,就是这样。豪族和僧侣,不用服役,而国家一切负担,全都由弱小而无力的平民负担,这是中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的弊政。而法国的大革命,和近百年来欧洲各国的革命,其动机的大半,都是因为这个。王安石痛心疾首于这些不公平的政策,不怕得罪于豪强大户,而毅然去向他们要助役钱,这是欧洲各国流亿万人的血才得到的结果。而王安石在庙堂中筹划一番,顷刻间指挥若定。他立法的完善和周备,既然是这样,还不敢自信,于是公示了一月,百姓没有反对,然后才写成命令。而施行时,也不敢急促,先在一两个州施行,等它的结果,才把它推广到其他各州。所说的谦虚恭敬的君子最终有好的结果,难道不是吗?自从此法施行,后来又多次变迁,而最终也不能废,直到今日。而人民不知道有徭役这件事,就是说出它的名字来也常常不理解,这是谁的恩赐呢?是王安石的恩赐。王安石此举,将尧舜三代以来的弊政一扫而去,在国史上、世界史上是最有名的社会革命。我们这些人生在当今,已经将这些淡忘很久了,试着看一看当时的一些人所讲述的旧社会颠沛流离的情形,再考查一番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看一看封建时代的豪族僧侣剥削平民的事实,两两相印证,则对于王安石,应该对他怎样地顶礼膜拜?数百年来,,一只狗见到影子而叫,百只狗听声而叫,直到今天还说王安石迂阔、执拗、苛刻、冷酷,甚至说他营私、敛财。唉!我国国民的不善于报恩,真使人感慨。
当时立法的人说:现在所得到实惠的,都是乡村中不能向上面传达心意的穷困百姓,所裁取的,是做官和有钱之家,知道新法的执行,不利于那些人,而阻挠的人必定很多。果然当时所谓的士君子们相继起来攻击新法,而他们所持的理由,也不外乎自利。现在略举一二:
苏辙说:“差役不能不用乡户,就像官吏不能不用士人。”
苏轼说:“自古差役一定要用乡户,就像吃东西一定要吃五谷,穿衣一定要用丝麻,过江河一定要用舟船,在地上行走要用牛马,虽然有时会用其他的东西充当,但终究不是天下所常行的。”又说:“士大夫放下亲人到远方做官,在出力之余,也应当得到欢乐,这是人之常情。如果像厨子那样可怜,那就如同濒临危亡的国家的风俗,恐怕不是太平盛世所应当看到的。”
宋神宗曾与近臣说起免役法的好处,文彦博说:“祖宗法制都在,不应改变从而失去人心。”皇上说:“变更法制,士大夫们确实是不高兴,然而对百姓有什么不方便的呢?”文彦博说:“皇上与士大夫们共同治理天下,并不是与百姓共同治理天下。”
唉!当时攻击新法的人,他们的肺肝如同见到一般。如二苏所说,让乡民服役,是天经地义而不可去除的,这就陷入了阶级制度的丑陋习俗,以为天下的人民生来就有贵贱之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贵族,俄国现代的贵族,都持这样的论调来维护他们不正当的权利,想不到我国的所谓贤者也都是这样。凡在今天,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无所谓役使别人,无所谓用乡户,难道就是不用五谷而能吃饭、不用丝麻而能得到衣服吗?苏东坡见到这种情况,他将说什么呢;况且苏东坡是痛恨免役的,只说“如厨夫般可怜,无法使在四方做官的人来取乐”这种话,如果真是那样,用这来粉饰太平盛世,就不曾想到百姓因此而孀母改嫁,新族分家,把田地送给别人以免成为上等,非正常地去死以求得能成为单丁家庭这些事吗?就不记得百姓因此而不敢于多种一棵桑树,多买一头牛,存二年的粮食,藏十匹的帛吗?就因为少数官吏取乐的原因,而使多数百姓分崩离析、冻饿、求死唯恐不及,这简直是饮人的血来取乐啊,这是豺狼的言论啊,稍有人心的怎么能忍心说出口?想不到号称贤士大夫的人,恬然说了出来,而数百年的贤士大夫们都相附和,而把矛头指向为民请命开辟新局面的一代宰相,我从这就看出中国没有公论已经很久了。至于像文彦博所说,尤其有令人深为惊骇的,他说:“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如果确实如他所说,那么把百姓的生命财产全都杀害夺取,以示是取悦于士大夫,难道不是大治的极点吗?我请正告天下后世读史的人:王安石当时所推行的新法,没有一件事不利于百姓的,也没有一件事是利于士大夫;那些士大夫们的利害和百姓的利害本来就是相冲突的。今天我们能考查到的,只是当时士大夫们所说的话;而百姓所说的,没有一点是可以考查到的。而想拿一面之词而成为确凿的材料,那其中的冤屈难道只如莫须有这样简单吗?免役只是其中的一项罢了。
当时制造言论对王安石进行诽谤的不能都记下来。据《文献通考》记载,有同判司寺曾布上奏他们辨论情况的文章,其中诽谤者虚构诬蔑和不审核实情而妄加揣测的言论,都可以看到。这里抄录它的大略:
京城地区上等户完全免除往日衙前役,所以现在所缴的钱比旧日服役时,其花费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户过去充当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现在让上等户以及坊郭户、寺观、单丁户、官户都出钱助役,所以他们的花费减少十分之六七;下等户完全免除以前繁杂役种,而专充壮丁,而且不缴一钱,所以他们的花费减少十分之八九。大抵上等户所减的花费少,下等户所减的花费多。上言的人讲优待上等户而虐待了下等户,诽谤新役法是聚敛钱财,这是我所不明白的。提举司因为各县户等划定得与事实不符,所以首先制定衡量升降的办法,开封府、司农寺初上奏议定方案时,大约不知己曾增减旧日数额。然而旧日敕书规定每三年一次造户簿,户等曾有升降,则现在衡量升降户等也不为错;又况且立即向民户公布说明,假如有不适当的地方,都可以改正,则所讲户等升降,实际尚未曾实行。批评的人则因此讲衡量确定户等的事,大抵是想多收雇役钱,提升一些户为上等户是为了补足役钱的数目。至于祥符县等,将许多上等户都减低为下等户,却偏偏掩盖不讲,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凡州县徭役,没有不能雇募人的道理。现在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管理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役法都许雇人,实行很久了;仅有耆长、壮丁,按照今天所规定的役法是最轻的役,所以仅轮流指派乡户充当,不再雇募人。批评者则因此讲衙前雇人,就会损坏流失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以消除;又因此讲靠近边境有奸细应募,则会焚烧仓库,或者把守城门,则恐怕暗地里通外国,这些是我所不明白的。免役或者缴现钱,或者缴粮食,都听从百姓方便,制定役法到这种地步,也可算想得很周全了。批评者则讲直接让百姓缴钱,则丝帛粟麦必定跌价,如果用别的物品计价折钱,则又挑拣拒收敲诈勒索,必将危害百姓。如此说来则应当怎样施行?这又是我所不明白的。过去徭役都是百姓所承担,即使是灾荒饥饿,也未尝停止服役;现在役钱必须要稍有盈余,是为了作为灾年减免的后备,其余又专门用以兴修农田水利、增加吏人俸禄。批评者则因此讲助役钱不像赋税那样有搁置不征和减免的时候,我不知道过去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也曾搁置减免吗?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缴役钱七十万贯罢了;而京城地区内户十六万,役钱也是十六万贯。就是说两浙路百姓每户平均所缴役钱是京城地区内百姓的一半,然而京城地区内所征役钱用以雇募服役者,所余也没有多少。批评者则因此讲官吏利用新役法,多算雇募支出增收役钱,如两浙路,想用结余的钱讨好上司以求奖赏,司农寺想用结余来邀功,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
看到这些就知道当时的诽谤者,都是力求扬恶而隐善,又对变法前的利弊和变法后的利弊,不曾比较而权衡轻重,他们所说的都是为私利的意气之语,而不是为公众,免役法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到宋神宗驾崩,司马光执政,首先去掉的就是募役法,恢复差役法,而之攻击新法最用力的范尧夫,则说差役的事应当仔细商量,不然,将滋生为民害了。原来把差用乡户比为丝麻五谷的苏轼,又极力说差役可雇不可差,即使圣人再出现也不能更改,而且说农民应差,官吏百般诛杀敲诈,比雇役苦又多十倍。同一人,而前后十余年,他的言论如此相反,难道不是开始时他害怕看到他没有见过的东西,等成效卓著,就开始不得不从心里折服吗?古语说:“不平常的措施,百姓害怕。”又说:“百姓可与他们共享成果,不能与他们去策划。”以范尧夫、苏轼的贤能,而他们的见识不过与平民百姓同等水平,那么王安石把他们一概看做是流俗,难道是“诬蔑”他们吗?然而范尧夫、苏轼,悟出原来的错误而翻然醒悟,最终不失为君子所犯的过错。只怪司马光,在王安石还没有行这法令的时候,已经极力言说差役的弊端,首先倡导募役的设想,等到他继为丞相,于是听从这个反复无常的蔡京,将原丞相的所作所为全反转过来,而且放弃了自己当初所持论点,难道他不是恨功名不是自己所建,而有把别人弄倒才感到快乐的私心吗?凭司马光的贤德,我本不敢这样来怀疑,然而除了这个以外,我又不能知道他的居心到底何在。
第六其他关于民政财政的新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都是当时王安石创设的有关民政财政的法(保甲法也是民政的重要法令,因为王安石施行保甲法的用意在于整顿军政,因此放入下一章),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的还有很多,今略论如下:
(甲)农田水利
王安石才执政,就分别派遣各路常平官使专门领导管理农田水利,使官吏百姓能知土地种植的方法,池塘、堤岸、圩坝、沟渠的利与弊都要亲自说明,行之有效,根据功劳的大小酬赏。之后在位之日,始终积极地在这方面尽心尽力。史书上说自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至九年(公元1076年),京城所辖以及其他各路所兴修水利田共一万七百九十三处,造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
王安石所开水利,不能数清,大的如疏通黄河、清汴河。王安石提到疏通黄河,说:“向北流不通,加上水到处漫流,时间长了就沉淀堵塞。去年修了两条渠,花费很少,而公私的田都露出来。原来淹没的地方,都成了肥沃的土地。”当时司马光、欧阳修两人都阻止他。欧阳修说:“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费民力,不如不开。”王安石说:“劳民以除害,就是所说的治理天下,百姓跟随。”就这两种说法,一是偷安,是一任劳,谁更有贤德就很容易看出了。有关清汴河的议论,王安石是早就倡导了,直到乞求退休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才开始施行,共用四十五日而完成。这两件事,是利是害我不能说。重要的是这足以证明王安石尽心于民事罢了。而当时苏轼上书诋毁这事,说“天下久平,百姓的物资滋生,四方的遗利已经用尽,现在想凿空寻求水利,必将生出大的烦扰”。这都是以一切不事事为主义的,当时的士风就是这样。中国直到今天,遗失的利益遍地都是,况且宋代刚处于大乱之后,而真宗、仁宗年间的凋敝,又如前面所叙述,说没有了遗利,这是欺骗谁呢?
(乙)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整理田赋的政策,《宋史》记录它的始末如下: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诏令司农将《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布全国。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作为一方;每年九月,县委任令、佐分地计算丈量,随坡地平原沼泽而确定这些土地的土质,按红色淤地黑色坚硬的土地分辨土地的颜色。丈量结束,按土质和颜色参考确定肥瘠而分为五等,用以订立税收规章。到第二年三月结束,张榜告示百姓,一个季度没有引起诉讼,就写在户帖上,和庄账一起付给他们,作为土地凭证。均税的办法,每县各自以其租额税数为限,以前曾经将零数按整数征收,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绢不满十分便按一寸收之类,现在不许按这样的数额平均摊派增加,致使超过原来的数额,凡是超过定额增加数量的都禁止。如果是贫瘠盐碱不毛之地,以及百姓受益的山林、池塘、沟路、坟墓,都不定税。凡是方田的角上,堆上土堆,种植其土壤适宜种的树木来封住。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户帖,凡是分家析产、典卖割让转移,官府给地契,县襄作账簿,都按现在丈量的土地为准。法令已经具备,于是令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导官,先从京东路推行,各路效法。
这是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的一项政策,虽然不是王安石所独创,然而也是理财的人所首先应当做的事。方田法大概如近世所谓的土地台账法,讲地税的人称赞这种法是最好的,但它每年要定一次,未免太烦琐,不能坚持持久。先发榜以示民,一季度没有人提出意见,才形成公文,这又是最仁德的行政了。方账、庄账、甲帖、户帖,虽说它们的内容今天不可考,而这些与现代文明国的法度,大概有很多相同之处。严禁超额增加数目,豁免贫瘠盐碱的不毛和用于公利的土地,惠民的用意很多,谁说王安石的法令损下益上呢?
(丙)漕运
历朝建都北部而靠东南方的粮食,因此漕运实为国家的一件大事,北宋时尤其是这样。这之前的漕运吏卒,上下一起盗取贸易,严重的甚至借风水沉没来灭迹,官府的货物丢失折损,每年不下二十万斛。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举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开始招募私人的船只和官船分运货物,互相检察,旧的弊病才得以消除。每年要运的货物足数,招募的商船运到京城的粮食,有二十六万余石而不止。这在王安石的政绩中很是微小,但他知人善任,考核官吏名实的效果,差不多是可以看出的。
以上所列,都是王安石变法中有关民政财政的大的方面,相关的条目都可考证,他的本意没有一个不是出于利民,哪里有所谓的损下益上,如俗吏聚敛财物的所作所为呢?虽然当时有施行不到位,致使有和立法者的本意相违背的,而收效也不如所期望,这也是有的。然而我已经说过了,在那个交通不便的时代,想要用干涉的政策来治理大的国家,那是非常困难的。然而这也不足以成为王安石的罪过。况且当时所谓廉洁的君子,没有肯帮助他的,那么虽然用人不当,那么这责任应当是那些所谓的君子承担。我因此用上面详细的篇幅来叙述当时财政的真相,待后来的读史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