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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贝议

  行贝之议,尤骇听闻,特齐民狃于目前习而不察耳。今民间贵重之物,皆曰货宝,贸易之事,皆曰买卖,其字无不从贝,可见古时通行之物,至今尚不能没其名。考职贝之贡,自夏时已然,《仪礼》之“江贝”,郑氏注云:“贝,古以为货。”
  桓宽《盐铁论》云:“夏时以元贝。”
  谓夏以贝为币也。

  《汉书食货志》:大贝四寸八分以上,壮贝三寸六分以上,幺贝二寸四分以上,小贝寸二分以上,不盈寸二分者不得为朋。又分贝货为五品。大贝以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以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以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以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谓货贝五品。至秦始废贝用钱,汉时犹钱、贝并用,晋以后遂不行至今。窃谓物之贵贱,视乎人之所尚,若果行贝,则上以是令,下以是听,即与银同。

  近人有用贝五美之说,其一曰遵圣,赞曰:贝之为物,载于圣经,今日用之,先民是程;二曰复古,赞曰:贝之为物,中古所宝,今日用之,行古之道;三曰有文,赞曰:银曰纹银,贝曰文贝,美在其中,采发于外;四曰无伪,赞曰:钞之难行,人为易伪,贝出于水,实生于地;五曰便民,赞曰:钱重银轻,可以致远,贝亦如银,便于流转,数语尽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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