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某太守署大名府时,尝捕盗至边境,其地距山东之曹州府境,才数十里。时曹州知府某公,甚有干名,某太守因欲往谒之。甫至署门,见左右各列站笼四架,睹其枷人颈处,油腻厚殆寸许,盖必站死人百数,始有此状,太守心为战凛。入大门则两旁刀枪森列,威严可畏。延坐花厅,见案累累,颇怪此公见客处,何处亦堆置公事。久之主人始出,坐始定,便瞠目视曰:“某今乃欲反。”
盖斥某相也。太守愕然,答曰:“安有是?且亦安能?”
某哂曰:“汝汉人护汉人,况为属员,安肯言其实?”
太守知不可与论,乃亟誉其勤能以乱之,且曰:“君客座尚理公事,足见贤劳。”
某曰:“此皆盗案须杀人者,非盗案则不在此。”
太守曰:“然则君办盗案若干?”
某曰:“殊不多,凡归案办者,才杀千余人。”
太守讶问曰:“岂尚有不归案者乎?”
某曰:“盗多,得辄杀之,何暇悉上闻?”
太守又问其数,某曰:“亦几不过七千余人耳。”
时某公到任才二年,太守怪曰:“计时安得办如许?”
某曰:“吾治此类事,皆有简法,不必尽烦刽子手也。”
太守叩其法,曰:“除站笼死外,余则以四人仰置一条凳上,翻出其腹,以数人分猝其头足。又一人持枣木棍,方上而圆下,其末锐,力洞其腹。洞四人讫,辄充去。又举棍易洞他凳之人,顷刻数十人易易也。”
太守闻之身颤悸,不复得语,遂兴辞出,太守今为候补道,某则已为巡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