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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过

  有钱某者,自言于近村作离婚书,以室中无几也,陈砚于地而布纸于股以书之。归后,股微痛,审视之,隐隐见指痕,色青紫。少焉,沈痛不可忍,因悟离婚者之为祟也。悔之,驰至某家,绐取其书而毁焉,痛遂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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