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照得人身肤发,受之父母,不可损伤,古有明训。而妇女缠足,虽为古道,实极矛盾。要知足虽贱物,然同受于父母则一。古人将大好天足,用布纠缠,裹成小脚,不满三寸,既碍健康,又发奇臭,可笑亦复可恨。故革命以来,本主席即以解放小脚为唯一要图。良以解放小脚,可以除去妇女之束缚,可以促进国民之健康,可以省却数丈裹脚布,实有百利而无一弊。
今见鲁南各县,民情敦厚,俭朴可风,甚合本主席之心。但妇女缠足,比比皆是,未免美中不足。本主席治鲁心切,见此形状,无任痛心。故特布告周知,凡尔妇女,即日起实行放足,不得有违。倘有不法之徒,仍以小脚为妖艳,不愿解除裹脚布者,概以军法治罪。其各凛遵。切切此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