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葑菲闲谈

邹英
  物极必复。时至今日,又一易而为“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矣。读者将疑为束足之风又重炽乎?曰决非决非,吾之言兹乃程说之相对论耳。自高跟抬头以后,凡妇女为人藐视,为人不齿,为人遗弃,为人离异,其症结咸系此一双小脚之上。厥例綦众,前已一再记之,而事实又随时随地可以目击。总之,小脚妇女见不得人而已。
  高飞记《见不得人之今昔》云:“小足时代妇女的脚,是越缠得小越好,其缠得不大不小的莲船,是见不得人的。无论如何,在人面前总得遮遮掩掩,以盖藏她脚的丑(按,麻大胖肥、莲船盈尺是昔美人的缺陷)。假使她们坐在炕上的话,有两种现象:一是小脚妇女,故意将脚露在盘了腿的膝盖上以自炫;一是脚不小的妇女,亻局促的将一只压在臀下的脚往底下压了又压,又将一只膝下的脚用袄襟盖了又盖。现在却不然了,大翻个儿,大脚称为天足,不但可以摆在稠人广众中毫无愧色,还可以夏天赤着足,穿上高跟鞋,在马路上踱来踱去,有时还要光着脚鸭子,在海滨去印鸿爪。而遮遮掩掩见不得人的,反是小小金莲了。”
  今日小脚之痛苦,又不仅见不得人而已也。小则遭侮辱,大则丧生命,宇宙之广,竟无三寸立锥之地。此皆有事实可以佐证,绝非故以危言耸人之听闻也。
  数年前,西安严禁缠足妇出入公共场所,烟台则限制缠足妇在街市行走,开封有警察当街剥卸足缠之举。其最惨酷者,则为漳州之鞭足,《新夜报》有记云:“闽省近派员赴漳州劝放足,而妇女依然不改,有谩骂者。乃思得一法:令劝告人各持一鞭,凡小脚妇女上街,即以鞭鞭其脚,惊逃则逐之。小脚点地带跳带跌,至家已不胜其娇喘,而追逐者复在后嘲之曰:‘汝以小足为美,今欲逃不得,盍早放却。’”
  焚琴煮鹤,可谓极尽侮辱之能事。又此辈劝告人(“劝告”二字不知作何解)当为大脚男子,设亦受人鞭逐,其窘迫之状,亦能有胜于小脚女子者否?借此而恶作剧,“恕”之一字,已非若辈之所知矣。
  因放足委员之蛮干而逼死缠足女子者,如光普所记之《洛阳金莲劫》云:“洛阳放足委员会派周委员赴乡下检查放足,至焦寨地方,少妇长女缠足者颇多。周委员见李姓院内一少女双足尖尖,见周避去,周追入强令脱袜检验,露出缠足白布。周委员以为有犯禁令,科以十五元之罚金,后经女父辩别,卒不允。女被罚后,视为奇耻大辱,遂生自杀之念,乘人不备,投入井中而毙。其父又为乡下愚氓,不敢出头违抗。好好的一个如花之女,就这样香消玉殒了。现在我们拿以上的事实来论,禁止妇女们缠足,应当得先加以劝告,后继以科罚,慢慢的用劝导的法子来对付乡下的妇女,那才是一种法子。倘若是贴出布告去,然后就不管民人们如何表示,就出去检查,不遵的就罚,这样未免有点太残忍。这事情若是移到女的父亲是生在城里,他女儿要是因为检查致死,那大可以告周委员一状,不能就任他这样的逍遥法外。不过他们是生在乡间,乡下人向来是怕事的,所以就平白的送了一条命,敢怒而不敢盲的就这样了事了。”
  此仅举一以例百耳,他若因遭检查员强奸羞愤自尽,及父母因不胜缠足罚款之负担而逼令自尽者,亦数见报载。
  司民牧者于莅任之始,往往欲改革一二庶政以沽名,然又往往为土劣所反抗而扞格难行。惟妇女为无抵抗者,于是禁缠足照例为新官上任之开台戏,至奉令承教者又以此为戏弄妇女之工具,欣然执行。动机已不甚善,办法又不合理,流弊百出,岂无因而至耶?试举一二为证。
  如春水《记元氏县放足官司》云:“县长委天足会调查员二人,月各支薪廿元。因此廿元薪金引人注意,争相谋充,结果县教育局长挟党部指导委员之威,介绍其媳为监察员。于是支出陡增,遂加罚款收入为补救之策。民怨沸腾,指为虐政。按放足本属善政,而善政竟为生财聚敛之道,是岂提倡放足者所能料?”
  又《农报》载:“河津县长训令所属各村,凡妇女缠足罚款,应由被罚人自出,不得摊派。如村长以村款垫交,则责令赔补。”
  寥寥数语,重重黑幕。村长而贪横者,摊派及于不缠足者,以渔利自肥;村长而谨愿者,不忍为此无名之征,乃将公款垫交,暂图塞责。最受切肤之痛者,哀哀无告之村民也。又耀原《评征缠足捐》云:“不从根本着想,使缠足的女子自己觉悟到缠足是有碍卫生,把社会的观点逐渐反方向转移过来,而单寓禁于征,酌捐若干,其结果能否不如理想的美满,不必饶舌,事实会证明。”
  抨击缠足捐体无完肤。然习非为是,今之借禁缠为名而聚敛是实者,固不可胜计也。
  在此种种压迫之下,因妇女本属弱者,惟有逆来顺受而已,仅旁观偶有为之鸣不平者,如《大公报》社论有云:“官吏办事动成强迫,其尤不愿其私生活之受人干涉。夫如鸦片赌博,事关法禁,自可干涉。若一般衣食住行上习惯之改良,只有因势利导,不可陷于高压。从前有因强迫放足,而使妇女含羞自尽者矣。”
  秋漪之《缓急轻重论》云:“一切地方行政,如整顿财政,以利民生;严修军备,以防盗匪,皆刻不容缓者也。他如振兴教育、努力建设,皆吾人所切盼者也。今舍此而不为,徒事于次要之放足会,其用意何在?实非吾人之所能解者矣。当此国基初定之秋,应否以此等放足会为先务,愿国人有以教我。”
  又邹淑珍女士《为已缠足的妇女请命》云:“大辫垂垂,小脚尖尖,确属有碍观瞻。但是剪辫很简便的,不妨从严办理,当街逼剪也算不了一回事,并且一剪便了,毫无挂碍。放足比较的没有这样简单。我想应当注意于未缠者,绝对不许缠,若已缠者的放,可以稍从宽大。好在只要没有新的小脚增加起来,老的总可以死一个少一个的了。
  谨为我辈罪孽深重,已缠足而无法变成天足的妇女请命。望主张严禁缠足的先生们,依忠恕之道,平心静气地读一遍,功德无量。”
  余以邹之主张最合情理。“禁缠”(即禁止未缠者缠)与“劝放”(即劝导已缠者放),确应分别处理,除幼女未缠者严禁缠裹外,已缠者应不问年龄,概以转移心理之方法,劝导其自动解放。如是新缠者不再发生,已缠者亦日就减少,其收效之宏,必胜于蛮干万万也。
  放足条例每不问足之大小及缠之程度,而以年为断,此不合情理之办法也。
  盖尽有幼女而足已缠断,不堪再放者;亦尽有中老妇人而粗缠略裹、解除极易者,正不可同日而语。寻常以三十岁为缠放鸿沟之判,迩读《烬余录》云:“金兀术略苏,……妇女三十以上及三十以下向未裹足与已生产者,尽戮无遗。”
  一则因三十以下裹足而无容身之地,一则以三十以下裹足而性命苟全,何三十岁之与妇女缠足,常成不解之缘也?《汉皋归客谈》云:“党务训练班自下令妇女一律放足后,即逐户入查,见有缠足者立令解去足缠,不听则执足去履强取。武汉妇女犹多缠足,六七十岁老媪更无一天足,此俗尚使然,非其罪也。兹乃不问老幼,皆不得免,妇女受辱者,无不愤恨痛哭。又武汉《民报》馆有女职员七八人,而以女仆四五人侍之,仆皆缠足,班员巡行至馆,亦逼女仆取去足缠。明日《民报》评论,谓放足固为善政,惟老妪自当豁免。班员怒拥至馆交涉,几酿事端。”
  此因强迫而启纠纷者也。更有酿成民变者,如《申报》(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所载滕县红枪会事变,即以“放任妇女缠足”为口号。总之,缠足制度固万无任其存在之理,特亦不容操切从事耳。
  《读平绥旅行通信后》云:“已经脚面折、骨头断、裹好的小脚,放了也是无法望其恢复原来的长大,照事实说,就是不放是小脚,放了照样也是小脚。”
  此言已裹小之足可以不必放。又前河南教育厅长史宝安之演词云:“妇女缠足,习惯已久,与欧美学者,极知细腰之弊而不能骤除者,其例正同。此时能一律提倡天足固善,若犹未必,毋宁取其近俗而易行者,先减轻其危害分量,以能排斥尚窄小之风为上,期以数年,逐渐改良。若持之过急,则抵抗力大,求速反迟,不可不知也。”
  又江西《万字埠农村改进报告》云:“放足与禁赌戒烟完全不同,不能用强制方法变更,只能用和平方法改革。本此原则,用各种方式劝导,先使农民了解缠足之害,然后由农民自动改革。”
  此皆不主鲁莽躁进者,要皆蔼然仁者之言。
  《时事新报·图画新闻》(宣统间出版)载:“河南抚院为破除缠足之害,必须当道者躬行表率。嗣后无论绅宦妇女,一律改作圆头薄底靴,俾民间得资楷模。”
  又《东鳞西爪》记:“泰山之巅有东岳庙,庙中供娘娘一位,泥塑金身,三寸金莲。每届春夏,朝拜者仕女如云,且多制锦鞋为娘娘寿。最近鲁省实行放足运动,以乡民迷信娘娘之酷也,乃将娘娘小脚刖去,另换大脚两只。以娘娘亦实行放足,普告朝拜之妇女。”
  或改革装饰,或利用迷信,以转移妇女心理于不觉之中,诚善策也。
  缠足与鸦片俱为陋习,故有夫妇互约,同时革除者。如《图画新闻》载:“山西定襄西邢村郭某偶染烟癖,妻霍氏心非之。一日郭以放足劝霍,霍曰:‘缠足之弊,等于吸烟。君如立志戒烟,妾当惟命是从。’郭曰:‘善。’立将剩膏倾去,不复沾染,而霍足亦即日解放。”
  然亦有欲妇女一意拗莲,以激厉己之戒烟者,如南个旧之歌谣云:“豌豆花开角对角,我劝小妹裹小脚。妹的小脚裹得小,哥的洋烟戒得脱。”
  过来人之《放足经验谈》云:“据我的经验,最简单、最妥当、最便适的缠足方法,便是洗足、减缠和弛缠三件事,连着的做去。常常洗足,洗后将放足带减短一点,松松地缠上,这样渐减渐短,便可达到完全解除的地步。照上述的方法,凡骨未拗断的脚,可以解放到同天足差不多,看不出破绽来。但是已经缠死了的脚,终不容易放开来。照我个人意见,这种缠断的脚,大可不必绝对的解放它。卸了缠帛后,最好穿上一双竹布袜套,鞋子要配脚,切忌过大,如此走路既便捷,脚样亦好看的多。又解放的脚,到了冷天最易生冻疮,我近年来冬天仍旧缠上很短的脚带,便不生疮了。”
  读者对我不绝对解放的主张,必有不以为然的。其实我们所以要放足,第一点是要舒服,要走路便捷;第二点仍旧是学时髦,要好看。先就便捷一点说,放大的足,总是不自然的,如穿上大鞋子,硬装大脚,走路歪来歪去同腾云一样,一点也不便捷;如再穿上高跟皮鞋,那更自讨苦吃。所以我主张鞋脚要紧凑,不可松大。再就好看一点说,小脚诚然已成时代之落伍者,但是短而肥的半拦脚,既无天足之活泼大方,再无小脚的瘦小玲珑,实在难看。所以我主张要穿袜套,使它狭而长,不要使它肥而短,觉得好看一点。总之,能放的脚要尽量放大,不容易放的脚要酌量的放,切不可随意乱放,变成屈死脚,走起路来扭呀扭,他人见了要作三日呕。此可谓标准放足法,凡骨未缠断之足,不妨如法一试,否则仍以不放为佳。
  以上所记十九为放足痛史,惨厉满纸,读者或为不欢,爱择其风趣者记之,以博一粲而补吾过。如《云影》云:“陕西提倡放足颇力,民政厅且将脚布悬于省府前,随风招展,见者莫不捧腹。好事者为撰一联云:‘谁知家丑,况鄱湖曾有鞋山,当兹展货声中,省府前横添万条海带;难化乡愚,乃秦境仍多玉笋,从此病梅尽放,农村里渐少三寸金莲。’”
  所谓鄱湖鞋山者,即赣省南城县强收小足脚带数十担,埋于天一山,竖牌而颜之曰“小足鞋带冢”。陈老秋有《锦帐春》词云:“样窄裁罗,弓弯曳帛。可怜见啼痕狼藉,玉肌柔折,只盈盈泣。草砌香埋,土崖碣立,经行处教人心惕。恨寸缣惨狱,桎吾巾帼,更无情极。”
  空青《论品足》云:“有人说缠小脚的妇女,骤然把脚带拉去,走路反不便当。这话或许是事实。但是妇女缠足,除去小时是她娘替她裹以后,终究还是自己动手的时间来得长,决没有十几岁到二三十岁,天天还由别人代裹的。单就这一点论,她自己缠过几十年脚,叫她放几个月的脚,无论天理良心也没有甚么讲不过。即使拉开脚带不能走路,也只怪她自己不识时务,为什么从前要缠脚?为什么不早一年将脚放开?但是‘缠足’两字,是绝对指用脚带缠足而言,若以其他方法使足部不得尽量长大者,就不在禁止之列。女子的脚固未尝不可与男子一样长大,不过因保存尖小美观与行路娉婷起见,却不能许其十分舒服。况且外国女子也是如此,这是西洋文明文化潮流,断断乎不可以悖逆的。再加以女子的脚,真要放到男子一般大,女鞋店岂不要统统关门?外国原料造成的高跟鞋又何从销售?这更于国家商业、国际商业发生重大影响。所以现在女子仍旧肯牺牲脚部的舒适,保存相当的尖小,真不失为能识大体,值得称赞。”
  按,此文深得幽默之旨。
  袁子才、李汝珍、俞正燮辈皆提倡天足之先知先觉,在缠足风靡之时,独能力言其非,此种精神,与当高跟盛行之日而敢推崇弓鞋者正同。要之,一是一非,咸有真知灼见存于其间,自非根本对莲足无认识而信口雌黄者可比也。
  近人游记每叙及某省某县妇女犹是三寸金莲,而此某省某县之团体或个人读之谓为莫须有,认为奇耻大辱,出而抗辩。其实无论何处,均不能绝无曾经缠足、或现尚缠足之妇女。特所谓“三寸”者,乃虚伪之形容词。凡非天足,照例予以“金莲”佳号。如海上有蹦蹦戏坤角名花翠舫者,人皆以“小脚姑娘”称之,“三寸”、“一钩”之形容词连篇累牍。但花伶之足,幼仅粗缠略裹,今则解放已逾六寸,若在莲钩风行之际,此“小脚姑娘”者,特大脚婆之魁首而已。今昔眼光之迥异、标准之不同,有如是者。
  昔日莲足之着盛誉者,以大同、益阳为最,余已数数言之矣;今之放足成绩,亦以此两处为佳。其进锐者其退速欤?抑两处妇女性情流动,不习保守欤?报载大同迄今赛脚会之习不废,及湖南团防局下令提倡幼女缠足(见《女声》二卷十五期),皆誓言也。
  天足运动自开始迄今,垂四十载。虽有人因缠足女子犹未能绝迹于穷乡僻壤间,遂认为毫无成绩者,然就整个妇女界观察,心理上之改革,确告成功。最近上海公安局蔡局长对禁烟问题之演讲,以缠足为譬,亦云:“以小脚为美的观念,已转变过来。一般青年的男子,非天足女子不结婚;而一般小脚的女子,大有嫁不出之虞。所以已缠的解放,没有缠的也不敢再缠了,这是社会制裁所收到的效果。”
  按蔡氏宦赣有年,江西束足之风素盛,亦有此革新之现象,讵得谓天足运动失败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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