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中叶,山寇窃发。某村有笄女,为贼所得,悦其美,并其父母弱弟拘系之。谓不从污,将举一家尽歼之,无噍类。其父母握手啼泣,不敢默,亦不忍语也。女已有成竹在胸,独慨然曰:“儿之身,父母所生;辱儿身,即辱父母。义固万无可从,但儿不受辱,儿必死。儿死而父母弱弟无一得生,是背罔极之恩,而斩先人之祀,胥由于此。儿固含笑于九泉,以全节为荣,父母能安于地下,不以生女为怨乎?今请与之约,苟具夫妇之礼,予即事之。否则,宁死不辱,无敢以父母为念。”
其父母亟白于贼,主者实一渠魁,欣然诺之。女请先释其父母与弟,贼知其绐己,坚不许。女乃太息曰:“天乎!予非不死,实不能死也。”
径趋贼幕,俟与成婚,绝不作儿女子态。贼既纳女,以兼金赠其父母,使与弟俱归。及入与女别,女言笑自若,惟以一布裹,缝纫甚密,付之曰:“他日相见,可以此为质,且勿视之。”
其父母遂泣而去。乃居贼中旬日,官兵大至,合围之。贼败,俱骈首受戮,所掠子女尽放之宁家,女亦归其村墟。时贼已尽平,人皆旋里,父母将与议婚,女坚执以为不可。父母笑曰:“向特不得已,岂贼也而将为之守节哉?”
女曰:“不然,儿非为贼守节,实受父母之命也。父母当日果能拚生骂贼,与儿俱死,儿即淫贱,亦不忍偷生。乃既为亲而事贼,是犹奉命而嫁贼。一醮乌可再醮,重辱父母之遗乎?”
即索布裹,拆视之,则骊珠在焉。因号泣曰:“以此还父母,今后无命可从也。”
自是独居一室,足不出户,供木主于案,倩人题“守一”二字,以示靡他之志。父母百计俱穷,竟不能嫁之。父母卒,己亦不食而死。临殁,犹嗟叹曰:“迟矣!晚矣!”
盖恨其不死于被掠之先也。
外史氏曰:呜呼!名节至重,吾人何敢妄言。然以情理揆之,守一身之节,殂全家之命,烈而似近于忍。此以父母之命为词,得免父母于死,又守一不变者,差为反经合权。虽然,妇人之身,固不可如此。女子而如此,其可训不可训,则又非圣贤莫与定论矣,吾曹敢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