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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捕盗异闻

  咸丰时,有京师人某县令者,需次江西,久无差委,穷乏已甚。唯一老仆相依左右,为之奔走衣食。或劝之他适,则曰:“主濒断炊,我焉忍饱?”
  某令乃谓之曰:“汝力终不能活我。我穷饿死,汝徒相随,同尽奚益?不若别事新主,果得所依,尚可以所余助我也。”
  仆始首肯。适有同官某委署某邑,距南昌才四十里,某令为书荐之往。中途大雨,天且向晦,之路旁废刹暂避。殿上漏无干处,惟佛龛尚完好,乃侧身其中。夜半雨止,月明如昼,瞥见殿上东廊有一棺木,色极新,知为新死者。将起行,忽然门外马蹄声至寺门止。二人自外入,一中年者约四十余,一少年者可二十许,席地坐殿门外。少者曰:“我三人约为兄弟,走江湖,誓劫财不渔色。昨二哥所为,得钗钏甚微,而杀其人。此良家之归宁者,非淫其色,何故杀之?背约甚矣。”
  语次,指廊下棺曰:“大哥若纵之,何以对此死者?”
  言毕,自振其佩刀,琅有声。仆闻言,知为盗,骇甚,屏息不敢动。俄而寺门辟,又一人短衣仗剑,悄然自外来。少年即起立,抗声责之,其人默然无语。良久,乃仰首曰:“我尚有眷口,恐以相累。”
  少年曰:“此事大哥与我当力任之,请勿虑。”
  其人即掷手中剑与少年曰:“以烦吾弟。”
  少年接剑而事刂其喉,拾地下席裹其尸曰:“我以归诸其家。”
  中年者欲有言,少年曰:“此可不劳兄往,但稍醵数十金济其家,明日至省城某茶肆晤会可矣。”
  挟尸径去。仆听之了了。天晓,亟归其主。主某县令撤任,即有此案,今幸有端倪矣,亟赴大府面陈其事。大府即饬某令率众往某茶肆,二盗皆就絷。某令以功得署优缺,仆事之终身。二盗有侠义,杀人者已自抵,得免死,留军营效力,后均立战功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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