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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产部

  说者以为,今日政府机构尚缺一僧产部,以寺庙产业虽由僧众自管,然其主权实仍属于国家,不必夺而有之,亦未可竟化外置之也。
  隋唐政事旧制,其祠部曹除掌管祠祀、天文、卜祝、医药诸务外,特注重于僧尼簿籍之管理。所谓僧尼簿籍,不仅人事异动而已,寺庙产业之清厘督察亦为其重要任务之一。

  明沿其制,改为祠祭司,设南北祠部官。《涌幢小品》记葛屺瞻任南祠部,以稽剔寺产过苦,得弊状盈箧,僧众恨之,唆朝贵逐之去。可见此制之早,亦可见此制推行之不易,使中国今日而真有拉司蒲丁其人在朝,一切无从谈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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