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公署案准四川省长署咨开,案据西川道道尹聂正瑞呈?称为据情转呈恳请取缔大同公司护身奇器,以弭隐患事。
案查兹据彰明县知事顺士彬呈称,窃知事近于报纸见有附寄上海海宁路恒善大同公司降四期售货单有紧要归告一栏内载新到护身奇机一种注云:“本公司现由外洋运回护身奇器一种,放射最新发明之奇药,能使匪人立即止步,欲进不能,然亦只限其自由,并不夺其生命,且轻小易携,可置怀中,乱世得此,诚保险之不若也。”
又云:“每具定价九元,附药在内,可用数十次路远者以邮票代洋可以函购”等语。窃查此种药品,若散布于国中,利少弊多,必贻社会无穷之隐患良民得之,固可以护身,而匪人得之亦足以害众。
缘此等药品即如一般人所得某国之绿气炮,及中国窃盗所用之薰香闷烟迷魂药等类。若不早日禁止,后患诚不堪设想。兹谨略举其弊查快枪利器国家用以御暴,防禁森严,而各处匪徒且能倍价暗购此器则价仅九元,较之枪价不及十分之一。
易于购置其弊一;购买枪枝,非多方瞒哄不能购护,而携枪来作,不易购藏子弹一缺不如一挺,此器则通函购买,由邮寄送,且轻小易携,是不啻以最轻之价买得配数十发子弹之快枪也。
其弊二;携枪至犯法之行,人所共喻,而此器法律未尝禁止,匪徒得任意持用,以作劫取财产或挟念仇杀之具。其弊三;放枪尚有响声,邻近之人或可闻声赴援或闻声躲避,以免其难。此器则毫无声息,立能使人失其神经之作用,使匪人人得以劫杀。其弊四。有此数弊,则匪人可恃此以御人于国门,攫财于市井矣(中略)。
知事窃以为防患宜于未然;绸缪宜于未雨,是以仰恳仁宪转呈省长咨上海各署局严行取缔。将该公司现存护身奇器,无许行销,应由公家专购分给各行政司法机关,作缉捕之用。并照会海关,以后不准再有此毒烈之药物输入,俾该公司无损失之虞,而隐患有稍除之日,庶社会少鬼╁狂徒。人民亦得安宁之幸福矣。谨将取缔大同公司护身奇器,以弭隐患各缘由是否有常理含呈乞大尹衡夺施行。谨呈等情,前来当经道尹查核所呈各节甚有见地,亟应严禁以杜隐患。
惟此项售货单及紧要广告载在何报未据叙明令饬该知事检齐报单,以送来署再行核行,去后兹据该知事检取大同公司售货广告报纸一张,呈送到署。道尹覆核无异,署立具文呈请钧署,俯赐查核,转咨指令遵,计呈大同公司售货广告一纸等情。
据此除指今外相应据情咨请贵省长详为查核办理,并希见覆备查实为公便等因,准此合行令仰该机关。即便查明核办具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