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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军机大臣奉旨依议。于是自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一日起,各省洋药厘金每百斤一律加为八十六两。按洋关结数起止日期,依限造报,不准混入百货厘金所收之数,听候部拨。如大帮私贩,抗拒横行者,照私盐律治罪。私贩洋药,入官充赏。缉获百斤以上者,官弁记功,积加奏奖。乾没卖放者,照侵欺钱粮例议处治罪。
  一时雷厉风行,尽征尽解,然折减招徕,似所不免。开办经年,各省报收之数,仍无起色,而核计进口箱数,且知其偷漏益多。
  按鸦片自印度诸处,必先至香港,转运通商各口。核每年至香港之数,转运各口外,必余一万数千石至三万数千石不等。
  夫此余者,即谓香港及上海洋商船栈年终余存,与夫居香港,澳门华人自食,及煮膏运往美国诸埠、南洋各岛,多亦不过数千石、万余石,余皆漏入中国,而不输税厘者也。试合税厘计之,年中少征必数十万两、百万两。今将通商各关贸易总册,近二十余年运来洋药细数列下,其纪以西历者,缘海关沿用条约,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皆以泰西年月结计税数也。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五年,至香港者,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六千一百三十三石;余者,二万三百九十石。
  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至香港者,八万一千三百五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四千五百十六石;余者,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四石。
  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七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五百三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百四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二石。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至香港者,六万九千五百三十七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六百十五石;余者,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石。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九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四百十三石;余者,三万二千六百五十二石。
  同治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九年十一月初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年,至香港者,九万五千四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八千八百十七石;余者,三万六千二百二十八石。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至香港者,八万九千七百四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九千六百七十石;余者,三万七十四石。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三石;余者,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二石。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起,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三年,至香港者,八万八千三百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五石。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香港者,九万一千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四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三千六百十四石。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至香港者,八万四千六百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四百六十一石;余者,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八石。
  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五日起,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四十二石;余者,二万八千九百四十三石。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七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二百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四千九百三石。
  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四年十二月初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八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八百九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二石;余者,二万三千四百七石。
  光绪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起,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至香港者,十万七千九百七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八万二千九百二十九石;余者,二万五千四十一石。
  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六年十二月初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八百三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五千三百八石;余者,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一石。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二日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至香港者,九万八千五百五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四千五石;余者,二万四千五百五十一石。
  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九百八石;余者,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七石。
  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九年十二月初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三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一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八石。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一百六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八百十九石;余者,一万七千三百四十四石。
  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至香港者,九万三百二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二百五十九石;余者,二万五千七十石。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一百六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八百一石;余者,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石。
  间尝约计吸食鸦片者,究有若干人。核之中国人数,约三万万,外洋一年进口鸦片,共一千万斤,五成煮膏五百万斤,节多补少,每人日吸烟膏二钱,一年则需膏四斤八两。以此计吸烟者,得一百一十一万余人。各省自种之土烟,亦如进口之数而两倍之。共得三百三十三万余吸烟之人。若三万万中,以四之一为长成之男,即七千五百万,则吸食鸦片者,仅逾百中之四。其数,以目前而论,似尚不多。特虑进口之数不减,或且逐年增多,各省自种者亦日广一日,则流毒有不堪设想者矣!海关税务司英人葛显礼,亦尝约计土烟之产,谓每年外洋来中国鸦片约十万石,有通商口岸之省分,如辽、燕、齐、鄂、皖、豫、苏、浙、闽、粤,凡十,每省以一万石计,则适合十万之数;余如汴、晋、秦、凉、川、湘、桂、滇、黔九省,为不通商省分,每省亦以一万石计,则需九万石。核之通各关贸易总册,外洋进口之十万石,实尚不敷辽、燕等十省之吸食。
  试即台湾一境而论,台南之打狗,台北之淡水两关,进口鸦片,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一千八百八十年,此五年中,每年合计必五千石左右。台境生番所居,半皆不吸烟,其半仅内地两府地耳。以此为则,则每一通商省分,吸食最少之数,视台湾加四倍,则需二万石矣。通商省分十则二十万石矣。外洋来者十万石外,此之十万石,何自来邪?汴、晋等九省,亦以十八万石计,此又何自来邪?据此,则自种土烟,每年得二十八万石。益见禁种之令难行,而征税准售之出于不得已也。十二年正月,总署奏请饬派邵友濂、赫德赴香港,与英官商办。先后回京,赫谓中国各口设法自行征收,固为正办,然须归各口税务司经理;邵谓运销洋药,海关实总汇之区,应于进口时先令封存,俟税捐完清给商起运,若运盐之就场征课。总署因有各关监督与税务司合力稽征之议。盖其时曾大臣于英京伦敦,业与英外部将洋药允中国税厘并征,每百斤一百一十两之约议定,于十一年六月七日画诺。其约名《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计十条附后
  (一)《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第二两节所拟办法,现在议定,应由两国国家,日后再行商酌。
  (二)《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三节所拟洋药办法,今议定改为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海关准设具有保结之栈房,或封存具有保结之趸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
  (三)现在议定,凡照上节所载,正税厘金两项完纳之后,该货主即可在具有保结之封存处所,眼同海关将洋药拆改包装。
  其货包各种式样尺寸,应由海关官员,会同该口领事官,预先酌定,听货主择用。如货主于此时请领运货凭单,海关即当照给,不取分文,其所请凭单,或每包一张,或数包一张,悉听货主之便。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暨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码数,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此等运货凭单,只准华民持用,而洋人牟利于此项洋药者,不许持用凭单运寄洋药,不许抽送洋药同入内地。
  (四)现在议定给发凭单章程,各口一律,其凭单式样开列于后
  为给发凭单事照得单内所开盖用记号、码号之洋药,遵照每百斤箱应纳正税厘金章程,业经纳银共□□两,按照凭单背面附刊上谕批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在伦敦所定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烟台条约》之续增专条,凡照此凭单载运之洋药,无论在于何处,只查货包未开,海关印封、记号、码号,均未擦损私改,则一切税捐等项均免输纳,记号□□,码号□□,第□□,何处进口□□,发单日期□□,海关统务司签名。
  (五)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由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烟所纳税捐等项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如此等税捐,系照货价计课,即应将洋药与土烟价值相较均算,其较算之法,应于洋药之市价内,扣除进口时所纳厘金。
  (六)现在议定,此次所定续增专条,应与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所定《烟台条约》视同一律,其实力郑重之处,亦与逐字载入《烟台条约》无异。此专条应于画押以后六个月开办施行。此指两国批准文据,已在期内互换而言。倘期内未能互换,即自互换之日开办施行。
  (七)专条所载洋药章程,议定照行四年。四年以后两国如有欲废弃章程者,无论何时皆可先期十二个月声明,一经通知届期即为废纸。惟议定倘查所发运货凭单,于海口运送洋药前往内地行销处所之时,仍不免其输纳一切税捐等项,则无论何时,英国即有废弃专条之权。倘续增专条既经废弃,则洋药办法,应仍照现在所行之《天津条约》所附章程办法。
  (八)续专条既经开办,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两国国家尽可会同商议酌改。
  (九)《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七节所载,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应即作速派员。
  (十)此次专条所改之《烟台条约》,暨此次议定续增专条,一并由两国朝廷批准。其批准文据,应在伦敦作速交换,定约大臣各奉本国国家之命,议定续增专条,画押盖印。此专条在伦敦缮立汉文二分,英文二分,共为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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