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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兵议

  查兵丁滋事,有先期换班逗留在郡者、有尚未满班者;一经生事,即混入班兵内渡。应请通行各属,在内地实力查办,不得以过海即脱然无事。再,向设精兵,职道及所属皆捐廉养赡,原以保卫地方;惟往往恃众生事,是卫民适为民害。虽精兵挑出后均住镇辕,而防范究恐未到。拟请将原额裁减一半,所余捐项,交台湾府委员勘修伙房;责令各按营头居住伙房,一律修竣后,归各衙门为添雇丁勇之费。虚糜不如实用,并非意存吝惜。

  如果该兵丁改过自新,日见起色,仍请复旧额,以资扞御。都、守以上必须外省之人,方能破除情面,大加整顿。再,下府兵丁固强,而上府亦未见尽弱;营兵滋事俱系漳、泉,而提标之悍更甚。可否换班时,漳、泉各营减拨若干名;或漳兵与泉兵分年调戍,免致酿成分类之患;或提标兵数酌减,抑现在即全行撤换?台民幸甚。
  一、都、守以上,不用闽人;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
  一、精兵裁减一半;以一半经费捐项修理伙房,分营居住,不准杂赁民居。
  一、非操演及有事时,所有军装器械一概缴库;违者,惟该管守备是问。
  一、精兵城内酌留若干,分拨加添南、北两路巡查,不得并居一城;有事,仍随时调遣。
  一、换班之年,不准请留台,以免日久盘踞生事。
  一、调戍之期,漳兵与泉兵分年调戍。
  一、提标兵减调若干名,到台均分拨外汛,以免城市窝娼、局赌及开小押、烟铺,贻害闾阎。
  一、道、府、县各多养屯丁乡勇,随时练习,以补兵力所不及;并以制兵丁之多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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