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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五

  起訖時間 起仁宗嘉祐六年閏八月盡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九十五   帝  號 宋仁宗
  年  號 嘉祐六年(辛丑,1061)
  全  文  閏八月乙酉,復以成都府為劍南西川節度。
  己丑,遣官祈晴。  戶部郎中、知制誥張緓為契丹國母生辰使,如京使朱克明副之;度支判官、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宋敏求為契丹生辰使,西染院副使、閤門通事舍人張山甫副之;司封郎中楊佐為契丹國母正旦使,供備庫副使李宗副之;鹽鐵判官、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王益柔為契丹正旦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王淵副之。
  辛卯,詔定州修北嶽廟。
  壬辰,以久雨,賜諸軍班特支柴薪。
  甲午,翰林學士胡宿、龍圖閣直學士楊畋、御史中丞王疇、侍御史知雜事王綽同考校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課績。
  丁酉,遣官謝晴。
  降龍圖閣直學士、右諫議大夫、知瀛州王贄為吏部郎中、知池州,坐失保任也。
  徙知亳州、刑部郎中、直史館李徽之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既而臺官言徽之前為制置發運使,坐事罷去,不當復除,即改命徽之直龍圖閣、知河陽。河北轉運使、司勳郎中、直史館李肅之【一】為制置發運使。
  庚子,工部尚書、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韓琦加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樞密使、禮部侍郎曾公亮為吏部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張緓為工部侍郎,加檢校太傅,充樞密使。
  上既許富弼終喪,乃遷琦首相。或謂琦曰:「富公服除,當還舊物,公獨不可辭昭文以待富公耶?」琦曰:「此位安可長保!比富公服除,琦在何所矣。若辭昭文以待富公,是琦欲長保此位也,使琦何辭以白上?」聞者亦是琦言。此段據記聞,或移見富弼拜樞密使時。
  辛丑,參知政事孫抃,樞密副使歐陽修、趙燍、包拯並進官一等,仍改修參知政事。翰林學士兼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左司郎中、知制誥、史館修撰胡宿為左諫議大夫、樞密副使。
  宿既謹靜,及當重任,尤顧惜大體。髃臣方建利害,多更張庶事以革宿弊,宿獨厭之,曰:「變法古人所難,不務守祖宗成法而徒紛紛,無益於治也。」
  甲辰,參知政事孫抃、歐陽修,樞密副使趙燍、包拯並上表辭所除官,從之。
  乙巳,詔給前宰相富弼月俸之半,弼固辭不受。
  丙午,皇第十三女薨,贈楚國公主,其生才六十一日云。
  丁未,司馬光奏:「臣昔通判并州,曾三上章乞陛下早定繼嗣【二】,以遏亂源。當是時,臣簄遠在外,猶不敢隱忠愛死,數陳社稷至計,況今日侍陛下左右,官以諫諍為名!切惟國家至大至急之務,莫先於此,若舍而不言,專以□細之事,煩浼聖聽,厭塞職業,是臣懷姦以事陛下,罪不容於葅醢。伏望陛下取臣所上三章,少加省察,或有可取,則斷自聖志,早賜施行。如此則天地神祇、宗廟社稷、髃臣百姓並受其福,惟在陛下一言而已。」
  光既具劄子,復面請之。上時簡默不言,雖執政奏事,首肯而已。聞光言,□思良久,曰:「得非欲選宗室為繼嗣者乎?此忠臣之言,但人不敢及爾。」光曰:「臣言此自謂必死,不意陛下開納。」上曰:「此何害!古今皆有之。」因令光以所言付中書。光曰:「不可,願陛下自以意諭宰相。」是日,光復言江淮鹽賊事,詣中書白之。宰相韓琦問光:「今日復何所言?」光默計,此大計,不可不使琦知,思所以廣上意者,即曰:「所言宗廟社稷大計也。」琦喻意,不復言。
  詔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每歲終,定部下知州軍一人能否尤著者為優劣。如連二考俱在優劣等,即具以聞,當議特行賞罰。」此據會要治平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課院言,追附六年閏八月末。
  九月癸丑,詔三司:「如聞河北秋稼甚登,其出內藏庫緡錢一百萬助糴軍儲【三】。」  甲寅,詔轉運判官其位本路通判及兵馬都監之上,知州則以官序之。  丙辰,磁州防禦使承亮為明州觀察使,仍封昌國公。故事,皇族本宮之長封國公,物故則以次受封。至是,徐國公、贈安定和懿王承簡卒,而承亮於秦悼王後為最長,故以命之。承亮,德雍子。
  壬戌,知諫院楊畋、司馬光等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內臣不過去御座數步,君臣對問之言皆可聽聞,恐漏泄機事非便。」詔自今止令御藥使臣及扶侍四人立殿角,以備宣喚,餘悉屏之。
  庚午,占城國獻馴象。
  丙子,宮苑使、忠州刺史、知雄州趙滋為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始,滋捕殺界河運鹽者【四】,契丹以為言,知瀛州彭思永【五】、河北轉運使燕度皆劾滋生事,請罷之。朝廷更以為能,就加軍職。「轉運使」,本傳并稱唐介。按此時介未在河北也,今削去。尋又遷天武、捧日四廂都指揮使。
  司馬光言:「臣先曾論趙滋為人剛愎,不可管軍,朝廷不以為信,臣以是恐聞聽未審,不敢復有所陳。自後又聞滋對契丹使人禮貌驕倨【六】,不遵舊式。近者又聞本路帥臣奏滋任意行事,恐致引惹。切以景德以前,契丹未和親之時,戎車歲駕,疆埸日駭,乘輿暴露於澶淵,敵騎憑陵於齊、鄆,兩河之間,暴骨如莽。先帝深惟安危之大體,得失之至計,親屈帝王之尊,與之約為兄弟,歲捐金帛以弭之,聘問往來,待以敵國之禮。陛下承統,一遵故約,夫豈以此為不辱哉【七】!志存生民故也【八】。是以兵革不用,百姓阜安,垂六十年。今契丹所以事中國之禮,未有闕也。為邊臣者,當訓士卒、繕器械,以戒不虞;厚饔餼,謹威儀,以待使者,內不失備,外不失好,以副朝廷之意而已。今滋數乘客氣以傲使人,爭小勝以挑強敵。苟為夸大於目前,以求一時之虛名,而不顧國家永久之患,臣恐釁隙一開,則朝廷未得高枕而臥也。昔孫蒯毀缾而曹、衛交難,鄫人漚菅而魯國喪邑,涉佗捘手而晉失諸侯,女子爭桑而□師入郢。故禍常起於細微,而事或生於所忽,凡二國所以相交之道,不可以不謹也。雄州當敵之衝,平居則行李之所往來,有事則戎馬之所出入,典州之將,不可不精擇其人。滋稟性狂很,不可久寘於彼。乞落軍職,徙之內地,無使邊將相效,為國生事,實天下幸甚。」不報。滋六年九月擢龍、神衛廂主,十二月遷天武、捧日廂主,八年五月又遷步軍都虞候。光所論不得其時,或在滋再遷軍職之後,今即附初除軍職時,更俟考詳。
  丁丑,命太原府、代州副部署郝質,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事郭靄修豐州城。
  是月,司馬光復奏:「臣前乞揀會臣并州所上章,早定繼嗣事,陛下即垂聽納,凡所宣諭,皆非愚臣所能及,乃天地神祇保祐皇家,實萬世無疆之休也。臣意陛下朝夕發德音,宣告大臣施行其事。今甫一月,未有所聞,豈陛下以茲事體大,精選宗室,未得其人;將左右之人,有所間沮,熒惑聖聽?臣皆不得而知也【九】。臣聞為之後者,為之子也,著於禮律,皆有明文。漢成帝即位二十五年,年四十五歲,未有繼嗣,立弟子定陶王欣為太子。今陛下即位之年及春秋皆已過之,豈可不為宗廟社稷深思慮哉!臣愚亦不敢望陛下便正東宮之名,但願陛下自擇宗室仁孝聰明者,養以為子,官爵居處,稍異於觽人,天下之人,皆知陛下意有所屬,以係遠近之心。他日皇太子生,復使之退歸藩邸,有何所傷?此誠天下安危之本,願陛下果斷而速行之。」
  初,韓琦既默喻光所言,後十日,有詔令與殿中侍御史裏行陳洙同詳定行戶利害。洙與光屏人語曰:「日者大享明堂,韓公攝太尉,洙為監祭【一○】,公從容謂洙曰:『聞君與司馬君實善,君實近建言立嗣事,恨不以所言送中書【一一】。欲發此議,無自發之。行戶利害,非所以煩公也。』欲洙見公達此意爾。」於是光復具奏,且面言:「臣向者進說,陛下欣然無難意,謂即行矣。今寂無所聞,此必有小人言陛下春秋鼎盛,子孫當千億,何遽為此不祥之事。小人無遠慮,特欲倉卒之際,援立所厚善者爾。唐自文宗以後,立嗣皆出於左右之意,至有稱『定策國老』、『門生天子』者,此禍豈可勝言哉!」上大感悟,即曰:「送中書【一二】。」光至中書,見琦等曰:「諸公不及今議,異日夜半禁中出寸紙以某人為嗣,則天下莫敢違。」琦等皆唯唯曰:「敢不盡力!」洙尋具奏,乞擇宗室之賢者,立以為後。既發奏狀,謂家人曰:「我今日入一文字,言社稷大計。若得罪,大者死,小者貶竄,汝輩當為之備。」下奏狀者未返,洙得疾暴卒。御史中丞王疇等乞優加賻贈,與一子官,賜錢十萬。此據司馬光奏議并陳襄所作洙墓銘。洙卒在九月十五日【一三】,御史臺記云洙仰藥死,當考。  時知江州呂誨亦上言曰:
  臣竊聞中外臣僚,屢有密疏,以聖嗣未立,請擇旁繼,指斥祖宗,分別裔緒。臣子之心,詎當如是?蓋憂懼隕穫,發於忠誠,而不虞機會之失也。雖然,宗屬有親簄,天資有賢愚,委付親賢,當出聖慮,人臣安得陳露事機,以萌非冀。唯陛下思忠言,奮獨斷,遏未然之亂【一四】,無使後時,此防微之深慮也。
  又聞日官近奏彗星躔心宿,請備西北。謹按天文志,三星天王之正位,中曰「明堂」,前為「太子」,後為「庶子」。星直則失勢,明則見祥。質之知星者,以謂既直且闇,而妖星所犯,變見之驗恐不在西北。
  臣又聞自夏及秋,京師淫雨,諸路水潦,數州地震,江河泛溢,民戶墊溺。斯陰盛之徵【一五】,固有冥符。唐神龍初,洛水暴盛,宋務光曰:「自登皇極,未建元良【一六】,非所以守器承祧,養德贊業。姻戚之間,謗議所集,積疑成災。」厥罰斯至,乃已然之明驗。有以知皇天愛陛下之深,數以災異感動,若尚不加警悟,殆非畏天保國之深慮也。
  臣又聞,近宗室中訛言事露,流傳四方,人心驚疑,是以陰沴之應、窺覦之心,不可不知其漸。伏望陛下念根本之重,為宗廟之計,檢會前後臣僚奏議,延對大臣,周爰忠讜,審擇宮邸,以親以賢,稽合天意。況宗枝蕃茂,豈無賢德上副聖念?脫或宸謀已定,當使天下共知,以安久系。萬一姦臣陰有附會【一七】,陽為忠實,以緩上心,此最為患之大者,不可不察也。漢成帝惑王根邪說,捨中山而立定陶。及孝沖之際【一八】,梁冀姦謀,貪樂安沖幼而畏清河嚴明,卒至於亂。向用正人讜論,則東西二京基祚何可量哉!惟陛下思祖宗造宋之艱難,監成、沖隳漢之基祚,窒姦臣附會之漸,絕後世窺覦之患,早為定斷,慰安人心,天下大幸!按神宗【一九】朱墨二錄、誨附傳,並云誨上疏請早建皇嗣,韓琦以誨及司馬光疏,遂立議,用英宗知宗正寺【二○】,而司馬光墓志銘獨不載其事,誨奏議又不存,不知何也。誨之孫謹嘗為誨補傳,乃有此疏,亦不知何從得之,今擬取,附見九月末。
  右監門衛大將軍、文州刺史叔韶進所業,召試學士院,中格。遷領辰州團練使。叔韶,見皇祐元年六月。
  冬十月庚辰朔,駙馬都尉李瑋言:「奉詔舉官為將領,而臣家有賓客之禁,無由與士人相親。聞柴宗慶等當時得禁近往還,輒援例而請之。」詔具凡所接賓客以聞。
  辛巳,贈故客省使、眉州防禦使張亢為遂州觀察使,故兵部郎中張夏為太常少卿。先是,權御史中丞王疇言:「朝廷新考課之法,將視州郡守長之能否而陞降之。盡力之吏,苟於職有所施設,雖沒而其勞績因事以見,亦宜少追錄之。頃張夏守泗州,取土石為城隄以拒長淮之暴,又為堰岸以防汴水之入。其補壞增舊之制,則又著為條令而刻之於石,使後人遵而不敢廢。其後淮水屢漲,而常賴以無虞。又嘗為兩浙轉運使,作石隄以防浙江之流,杭人懷夏之功,廟而祭之隄上,至今思之。又張亢在河東,以麟州遠於水泉,向時寇至,民幾不能自存,乃築月城以包有之。又瀛州之城,雖堅而小,緩急不足以守,亢因舊基而增大其制。異日或有風塵之警,民得以清野入堡者,非此曷恃乎!亢勤職備患,實惠二州之人。今夏與亢既死,願陛下特加褒贈,或錄其子孫,以勸官吏之盡心,而使知朝廷察臣下之勤勞,死而不忘其功,亦用人之術也。」故卹及之。
  壬午,樞密院請自今前後省內臣入仕,並理三十年磨勘;已經磨勘者,理二十年;其以勞得減年者,毋得過五年。從之。
  自祖宗以來,內臣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祐二年九月,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功勤,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二一】。蓋猶未有磨勘定格。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而入仕才五七年,有遷至高品以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制,而減年復在其中。至是,患其幸進者不已,故釐革之。知諫院楊畋獨言:「文臣七遷而內臣始得一磨勘,其法不均。宜如文武官例,增其歲考。」乃詔:「入內高班以上,仍舊理十年磨勘;其無勞績有贓私罪,若公罪徒已上者,倍之。」畋為言事官,顧以士人比閹寺,議者譏其失職。景祐二年九月指揮,實錄無之,會要具有畋言,乃十一月乙丑,今并書。
  初,沙苑闕馬,秦州置場,以券市之。內侍李繼和領其職,不數月得馬千數,梁適薦之,詔減磨勘三年。舊制,內侍入仕至二十年始得磨勘;自是有以勞進官者,皆引繼和為例。繼和事附見,梁適以至和元年八月知秦州,嘉祐二年八月徙永興。其薦繼和,當在至和、嘉祐間也。
  詔太常禮院修謚法。初,本院言:「今所用謚法,乃雍熙年中所定,其間字數,比賀琛、沈約、王彥威所錄多舛誤,請別編修。」從之。
  甲申,河中府進士南宮魯為試將作監主簿,以都轉運使彭思永言其文行推於鄉里也。  丙戌,詔京東西、淮南、江、浙、荊湖南北路:「比年水災,盜賊仍起,其令逐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鈐轄司,於控扼之地,相度增置都巡檢以聞。」
  壬辰,起復前右衛大將軍【二二】、岳州團練使宗實為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按宋史,宗實為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書於七年正月辛未,與此互異。初,司馬光既以所上章送中書,內復出知江州呂誨章。宰相韓琦等與同列奏事垂拱殿,讀光、誨二章,未及有所啟,上遽曰:「朕有此意多時矣,但未得其人。」因左右顧曰:「宗室中誰可者?」琦曰:「此事非臣下敢議,當出自聖擇。」上曰:「宮中嘗養子二人,小者甚純,然不慧;大者可也。」琦請其名,上曰:「宗實者,今三十許歲矣。」議定將退,琦復奏曰:「此事至大,臣等未敢施行。陛下今夕更思之,來日取旨。」明日奏事垂拱殿,又啟之,上曰:「決無疑也。」琦曰:「事當有漸,容臣等商量所除官。」時宗實猶居父喪,乃議起復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上喜曰:「如此甚好。」琦又曰:「此事若行,不可中止。陛下斷以不疑,乞從內批出。」上曰:「此豈可使婦人知之,只中書行可也。」遂降此詔。
  至和末,上得疾,文彥博、富弼、劉沆與王堯臣勸上早立嗣,上許之。會疾愈,寢其奏。既而言者相繼,范鎮【二三】、司馬光所言尤激切,其餘不為外知者不可勝數也。包拯為御史中丞,又力言之,上未許。如是五六年,言者亦稍怠。琦獨嘗請建學內中,擇宗室之謹厚好學者升於內學,冀得親賢,可屬大事,欲以此感動上意,乘間即言宜早立嗣。上曰:「後宮一二將就館,卿且待之。」後皆生皇女。一日,琦取漢書孔光傳懷之以進,曰:「漢成帝即位二十五年無嗣,立弟之子定陶王為太子。成帝中才之主,猶能之,以陛下之聖,何難哉!太祖為天下長慮,福流至今,況宗子入繼,則陛下真有子矣,盛德大慶,傳之萬古,孰有踰陛下者!願陛下以太祖之心為心,則無不可者。」於是因光等言,卒成上初意,然宗實猶固辭之。韓琦新、舊傳云:包拯、范鎮交章論述,每輒留中。按嘉祐元年,范鎮最先建議,司馬光次之,包拯此時猶在江寧【二四】,十二月召為開封,拯本傳亦不云與鎮交章論述。及拯自開封遷御史中丞,始乞豫建太子,蓋嘉祐三年六月事矣。今略加刪潤,使不失事實。又韓琦傳稱:誨疏與司馬光疏同自內出。然光疏則光自納于中書矣,若謂同日進呈則可也。今亦略加刪潤,更俟考詳。  癸巳,諸王宮侍講、屯田員外郎、編校書籍王獵為宗正寺伴讀。獵為宮僚凡十三年,於宗實有輔導功,故首用之。
  初,□奎在翰林,薦獵可任經筵文館之職,宰相韓琦指獵名謂執政曰:「惟此人與孟恂不通私謁,足見其有守。」獵,長垣人也。恂時為都官郎中,遂與獵並除編校書籍。孟恂邑里未詳。  乙未,樞密院言:「勘會兩省使臣磨勘條例,欲除景祐二年九月詔并入內省自來黃門轉高班例依舊外,並依今年十月三日指揮,其餘條例,更不施行。」詔:「合該改轉高班已上,內元因勞績者及無勞績有公罪杖已下者,並理十年磨勘;無勞績有贓私及公罪徒已上者,並理二十年磨勘;內私罪情理輕者取旨。餘並從之。」
  丙申,詔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事,遇祠祭許見官屬。  馬軍司言:「正平縣【二五】就糧武騎帶甲剩員四指揮,共管一百二十人,不成隊伍,虛占營壘,欲乞并為一指揮。」從之。
  丁酉,詔:「磨勘選人歷任曾失入死罪未決者,俟再任舉主應格,聽引見;其已決者,三次乃許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雖得旨改官,仍與次等京官。」
  戊戌,以太廟南舊府司為知宗正寺廨宇。
  十一月丁巳,起復右衛大將軍、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宗實上表請終喪。帝以問韓琦,琦曰:「陛下既知其賢而選之,今不敢遽當者,蓋器識遠大,茲所以為賢也。願固起之。」宗實表四上,乃從其請。  戊午,環州蕃官右侍禁蘇恩,貸命送湖南編管,仍分所管蕃部為八族,各推首領以主之。
  恩本為五門蕃部巡檢,領各道鎮。定邊、平遠二寨,部族為最盛。初,渭州遣指使沿邊市羊,為密覺族邀射,奪其所乘銀鞍。既而指使告于平遠寨官,繫其族二十餘人,蕃觽遂圍寨。恩言其族願得放所繫人。本寨既聽還,而經略使韓絳令恩復追。恩止推其首為過者六人至慶州,絳不許,遣部署馬懷德領兵隨恩大索,其族皆叛去。未幾,復出降。絳因奏恐其後難制,遂夷密覺族。恩既坐竄,而五門蕃部巡檢自茲廢矣。寇平遠寨在七月戊戌。
  庚申,左騏驥使、嘉州防禦使、入內都知史志聰落都知,提點集禧觀。  志聰市後苑枯木,私役親從官,木仆,折足而死。殿中侍御史韓縝言:「親從布列宿衛,所以奉至尊,戒不虞也。使主者為私役,則禁衛之嚴弛矣。」事下開封府。故事,府有獄,司錄參軍必白知府,乃敢鞫治,於是,多為志聰地者。司錄參軍呂籂獨窮竟之,志聰坐此黜。籂,南安人也。
  癸亥,以壽星觀新作真宗神御殿為永崇殿。先是,上清宮災而壽星殿獨存,遂建為壽星觀。或言壽星殿像則真宗御容也,於是別建神御殿。天章閣侍講呂公著【二六】言:「都城中真宗既有三神御殿矣,營創不已,非祀無豐暱之義,請罷其役。」不許。江休復雜志云:壽星觀塑像,內官以肖聖容,後差省判范□之相度,別建一殿,謂之壽星神御殿,明年九月改名崇先殿。
  己巳,夏國主諒祚言:「本國竊慕漢衣冠,今國人皆不用蕃禮。明年欲以漢儀迎待朝廷使人。」許之。
  庚午,校書郎章衡為太常丞、直集賢院,大理寺丞羅愷權知淮陽軍,更候一年與轉官【二七】。愷第二人及第,既召試而考其賦,落韻也。
  辛未,於潛縣令、編校祕閣書籍孫洙為館閣校勘,從新制也。編校書籍二年得補校勘自洙始。  詔:「如聞諸處逃軍藏匿民間,或在山谷,寒餓轉死者甚多。其令開封府及轉運司出榜曉示,限兩月首身,除其罪。」  乙亥,樞密院上所編機要文字一千一百六十一冊,自初纂集訖成書,凡四年餘。
  戊寅,新廣南東路鈐轄、文思使、康州刺史李樞願還新除官以封贈父母,從之。  光祿寺少卿張叔詹致仕。初,叔詹知壽州,值水災,監司奏叔詹非才,詔移蔡州。司馬光言:「蔡、壽之民,皆陛下赤子。叔詹若為政無狀,於民有害,移彼置此,有何所殊?況蔡州封部闊遠,戶口繁庶,土饒山林,素多盜賊,地望之重,過於壽州,牧守之任,尤須擇人。豈有因不才被斥,更得善處!若叔詹實有才能,惠及於民,則當治本路監司罔上誣賢之罪,使叔詹仍居舊任,不復移易。今臧否不分【二八】,進退無據,觽口籍籍,皆云未允。臣前上言,為治之要,在於擇人精、賞罰當。此亦擇人不精,賞罰不當之一事也。況叔詹資性庸下,老而益昏,本無片長,授任過分,其為忝冒,人盡知之,使之從政,所至為害。伏乞朝廷直令致仕,或授以□散之職,勿使親民,庶幾黜陟明白,無損政體。」詔改叔詹知衛州,叔詹遂乞致仕,從之。  十二月丙戌,詔:「新復豐州,其擇武臣為知州,置兵馬都監及監押二人,徒以上罪送府州,杖以下聽決之。」
  丁亥,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事郭靄為內殿承制、知豐州。
  司馬光等言:「伏見國家復修豐州故城,仍差人知州。此誠河西險要之城,修之甚便。然其地勢孤絕,外迫寇境。曏者王氏知州之時,所部蕃族甚觽,有永安、來遠、保寧三寨,皆以蕃族守之。慶曆初,元昊攻陷州城,州民及三寨蕃族盡為所虜【二九】,埽地無遺。今州城之中,但有邱墟瓦礫,環城數十里,皆草莽林麓而已。若建以為州,則須設寨,備置官吏,廣屯兵馬,多積芻糧,皆應調發內地之民以奉之,勞費甚大。此所謂徇虛名而受實弊也。頃年朝廷欲修豐州城,河東經略司嫌其單外,迺於其南數十里築永寧堡,其地窪下,居兩山間,疏惡難守。今既修豐州,則永寧堡深在腹內,無所復用。臣等以為不若遷永寧堡於豐州故城,其兵馬芻糧不更增益,但擇使臣有材略者使守之,不必假以知州之名,仍召募蕃漢之民,使墾開近城之田。俟民物繁庶,皆如其舊,然後升以為州,亦未晚也。」  庚寅,詔諸路部署司:「自今諸軍各置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太常禮院言:「明年正旦,大慶殿當受朝賀,其三日上辛,祈穀于上帝,前三日不作樂,請如慶曆元年故事,用次辛。」從之。慶曆元年正月辛亥朔,御大慶殿受朝,二年正月丙午朔,不受朝。會要稱慶曆二年,誤也,當作元年。  甲午,殿前都指揮使、建雄節度使許懷德卒,贈侍中,謚榮毅。懷德年八十猶生子,筋力過人,朝會上下馬,必就平地,以示尚壯。在宿衛十四年,數乞身,上以其精神未衰,不許。懷德曰:「臣年過矣,儻為御史所彈,且不得善罷。」即詔為減數歲。懷德無他長,自初擢守邊,連以畏懦被謫,已而與功臣並進典軍。及坐請託得罪,去而復還。遭時承平【三○】,保寵終祿,蓋有天幸云。
  辛丑,三館、祕閣上所寫黃本書六千四百九十六卷,補白本書二千九百五十四卷。遣中使詔中書、樞密院合三館、祕閣官,即崇文院賜宴【三一】,以嘉其勤。仍詔兩制看詳天下所獻遺書,擇其可取者,付編校官覆校,寫充定本。編校官常以一員專管勾定本。
  甲辰,契丹國母遣琳雅、左鎮軍衛大將軍蕭傳、泰州觀察留後魯昌裔,契丹主遣長寧節度蕭輦、崇祿卿王正辭來賀正旦。
  乙巳,安化州蠻來貢方物。
  是歲,天下上戶部主戶七百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一,口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八十;客戶三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三十一,口六百八十萬七千五百三十二。
  注  釋
  【一】李肅之「肅」原作「繡」,據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及宋史卷三一○李肅之傳改。
  【二】曾三上章乞陛下早定繼嗣「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建儲劄子補。
  【三】其出內藏庫緡錢一百萬助糴軍儲「內」原作「納」,據上引宋史全文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四】滋捕殺界河運鹽者「運鹽」二字原倒,據上引永樂大典乙正。
  【五】彭思永「思」字原脫,據上引永樂大典及宋史卷三三四趙滋傳補。  【六】自後又聞滋對契丹使人禮貌驕倨「人」原作「以」,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四趙滋劄子改。
  【七】夫豈以此為不辱哉「為」字原脫,據上引永樂大典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同卷頁補。  【八】志存生民故也「存」原作「在」,據同上二書改。
  【九】臣皆不得而知也「得」原作「能」,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建儲改。
  【一○】洙為監祭「祭」原作「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改。
  【一一】恨不以所言送中書「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永樂大典、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補。
  【一二】即曰送中書「曰」原作「日」,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九下、編年綱目卷一六改。
  【一三】洙卒在九月十五日「九」原作「十」,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四】遏未然之亂「未」原作「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一五】斯陰盛之徵同上二本及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俱作「斯陰盛之沴」。
  【一六】未建元良「良」原作「年」,據同上二本改。  【一七】萬一姦臣陰有附會「臣」原作「民」,據同上二本及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改。
  【一八】及孝沖之際「沖」原作「安」。按後漢書卷六沖帝紀、卷三四梁冀傳、卷六三李固傳,沖帝死後,梁太后與梁冀定策,舍清河王蒜而立樂安王子纘為帝。「孝安」當係「孝沖」之誤,據改。下文同。
  【一九】神宗原作「仁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二○】用英宗知宗正寺「正」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補。
  【二一】奏聽旨宋本、宋撮要本無「奏」字。  【二二】右衛大將軍「右」原作「左」,據閣本及下文十一月丁巳條,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卷一三英宗紀改。  【二三】范鎮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宋史全文卷九下補。
  【二四】包拯此時猶在江寧「猶」原作「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五】正平縣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皆作「咸平縣」。
  【二六】天章閣侍講呂公著「侍講」原作「侍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琬琰集刪存卷三呂正獻公公著傳改。
  【二七】更候一年與轉官「更」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補。
  【二八】今臧否不分「臧」原作「藏」,據上引永樂大典、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九論張叔詹知蔡州狀改。
  【二九】州民及三寨蕃族盡為所虜「州」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一論復置豐州劄子補。
  【三○】遭時承平「承」字原脫,據宋史卷三二四許懷德傳補。
  【三一】即崇文院賜宴「院」原作「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初,三館總名崇文院,秘閣在崇文院中,見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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