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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伍令 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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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伍令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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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提要
天官 第一
兵談 第二
制談 第三
戰威 第四
攻權 第五
守權 第六
十二陵 第七
武議 第八
將理 第九
原官 第十
治本 第十一
戰權 第十二
重刑令 第十三
伍制令 第十四
分塞令 第十五
束伍令 第十六
經卒令 第十七
勒卒令 第十八
將令 第十九
踵軍令 第二十
兵教上 第二十一
兵教下 第二十二
兵令上 第二十三
兵令下 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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