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官 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 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節賦斂,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姦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
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遊說間諜無自入,正議之術也。
諸侯有謹天子之禮,君臣繼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違王明德,故禮得以伐之。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何王之至?明舉上達,在王垂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