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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令 第十三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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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令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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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提要
天官 第一
兵談 第二
制談 第三
戰威 第四
攻權 第五
守權 第六
十二陵 第七
武議 第八
將理 第九
原官 第十
治本 第十一
戰權 第十二
重刑令 第十三
伍制令 第十四
分塞令 第十五
束伍令 第十六
經卒令 第十七
勒卒令 第十八
將令 第十九
踵軍令 第二十
兵教上 第二十一
兵教下 第二十二
兵令上 第二十三
兵令下 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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