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彪續漢書卷四
周天游輯注
光武十王傳三五五二郡二十九縣,租入倍諸王也〔一〕。(汪)──范書宗室四王三侯傳注〔一〕此東海王彊傳之文。彊以太子廢為東海王。建武二十七年,始就國,光武以魯益東海。汪輯將此引入北海靖王興傳,非。 三五六沛獻王輔性務嚴矜,有威,好經書,善說京氏易。(姚。汪。鈴木)──初學記卷一○
三五七東平憲王蒼,少有孝友之質,弘雅恭敬。(鈴木)──書鈔卷七○
三五八明帝詔曰:「東平王蒼寬博有謀,可以託六尺之孤〔一〕。其以蒼為驃騎將軍。」是時天下無虞,蒼以宜修禮樂,乃議定南北郊衣冠車服制度,及世祖廟樂。蒼以懿親輔政,盡心王室,每有議事,上未嘗不見從,名稱日重。(汪。鈴木)──書鈔卷六四 〔一〕見論語泰伯篇,系曾子之語。正義曰:「謂可委託以幼少之君也,若周公、霍光也。」李賢曰:「六尺,謂年十五以下。」胡三省以為出孔子之語,非。
三五九蒼為驃騎將軍,置長史員三十人〔一〕,位在三公上,辟當世名士,虛己禮之。(汪。鈴木)──書鈔卷六四
〔一〕范書本傳作「四十人」,陳、俞本皆然。且「員」均作「掾史」。孔本恐誤。
三六○皁巾〔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作「帛巾」,系蒼生母光烈皇后生前所用,明帝賜蒼以作紀念餺,黑繒也。說見廣韻。
三六一東平王蒼到國,病,詔遣太醫丞將高手醫視病。(姚。汪。鈴木)──初學記卷二○
三六二孝王京性孝恭〔一〕,好謙讓,好經學,數上詩賦頌德(姚。汪)──書鈔卷七○ 〔一〕京,琅邪王也。
朱穆傳三六三穆舉高第,拜侍御史。桓帝臨辟雍,行禮畢,公卿出,虎賁置弓階上,公卿下階皆避弓。穆過,呵虎賁曰:「執天子器,何故投於地!」虎賁怖,即攝弓。穆劾奏虎賁抵罪。公卿皆慚,曰:「朱御史可謂臨事不惑者也。」(姚。汪。鈴木)──范書本傳注樂恢傳三六四樂恢字伯奇,京兆長陵人。父為縣吏,得罪,令收將殺之。恢時年十一,常於府寺門晝夜號泣。令聞之,即解出父。(汪)──御覽卷三八四三六五樂恢除守陽令〔一〕,在職剛直,守清者也。(姚。汪)──書鈔卷七八 〔一〕天游按:范書無恢任縣令事,且漢無守陽縣,疑有訛。
何敞傳三六六何敞字文高,太尉宋由辟為掾,待之以禮。司徒袁安〔亦〕敬重之〔一〕。敞在宰府謇諤,議論抗直,〔無所屈撓,京師憚之〕〔二〕。──書鈔卷六八〔一〕據職官分紀卷五補。
〔二〕同右。
鄧彪傳三六七其先楚人,鄧況始居新野,子孫以農桑為業。(姚。汪)──范書本傳注三六八鄧彪字智伯,為太尉,乞骸骨,以二千石終身焉。──職官分紀卷四九
張禹傳三六九張禹拜揚州刺史,當濟江行部,〔中〕土人皆以江有子胥之神〔一〕,難於濟涉。禹厲聲云:「子胥若其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我哉!」令鼓楫而過。歷行部邑,吏民希見〔使〕者〔二〕,人懷喜悅。(姚。汪)──類聚卷六○御覽卷六○書鈔卷三六事類賦注卷六〔一〕據御覽卷六○補。
〔二〕據范書本傳補。
三七○張禹字伯達,遷太傅。朝夕進食,朝見特贊,與三公絕席〔一〕。(姚。汪)──書鈔卷五二○緯略卷五晏公類要卷一四
〔一〕晏公類要卷一四末作「後漢世,周、畢之任特讚,與三公九卿絕席」。所增之文,當出自晏公手筆。
徐防傳三七一徐防為尚書郎〔一〕,性惟周密畏慎,在臺閣典職十年,奏事三世〔二〕,未嘗有過。(姚。汪)─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一〕「防」原誤作「昉」,據御覽卷二一五逕正。
〔二〕范書本傳作「奉事二帝」,即明、章二帝鸫和帝時,防遷司隸校尉,又出為魏郡太守,復歷任少府、大司農、司空、司徒,不曾再在臺閣為郎。據此則續書之「三」當系「二」之訛。
胡廣傳三七二剛〔一〕,辟大司徒馬宮掾。值莽居攝,剛即解其衣冠,懸府門而去。(姚。汪)──書鈔卷六八〔一〕乃胡廣六世祖
三七三胡〔廣,字〕伯始〔一〕,舉孝廉,試為天下第一。(姚。汪)──書鈔卷六○○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
〔一〕據初學記卷一一補。
三七四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書輒優之,特勞來其舉將。於是公府下詔書勞來雄焉〔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雄,南郡太守法雄也。 三七五旬日拜尚書郎〔一〕,恪勤職事,所掌辨護〔二〕,兼蒞兩曹,轉左丞(相)〔三〕。(姚。汪)──書鈔卷六○○范書本傳注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
〔一〕御覽卷二一五亦作「旬日」,然袁紀及范書本傳又均作「旬月」,又初學記卷一一、翰苑新書前集卷四、事文類聚新集卷十皆然,書鈔作「旬日」恐誤。 〔二〕「護」原誤作「讓」,據范書本傳注逕改。
〔三〕據初學記卷一一刪。
袁安傳孫彭彭弟湯湯子成逢隗玄孫忠子祕三七六安字邵公,質性清嚴,不交異類。為功曹〔一〕,奉檄記謁從事。從事因安致書於令,安曰:「公事自有郵驛,私請則非功曹所持。」距而不受。(姚。汪)──書鈔卷三七〔一〕時安任汝陽縣功曹。
三七七袁安為河南尹,〔在職〕十餘年〔一〕,政令公平,未嘗以臧罪鞠人。吏民皆人人自勵,大小從化。〔京師肅然,名重朝廷〕〔二〕。(汪)──書鈔卷七六(四)○又卷三六 〔一〕據書鈔卷三六補。 〔二〕同右。又書鈔卷七六有一引末句作「朝廷敬重之也」。
三七八安奏司隸鄭據、河南尹蔡嵩〔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以鄭、蔡二氏阿附竇氏,無盡節之義而上奏彈劾。然書奏不報。
三七九袁彭字伯楚,祖父安。歷廣漢、南陽太守。順帝初,為光祿勳。行至清,為吏麤袍糲食,終於議郎。(汪)──御覽卷四二五○又卷六九三
三八○袁(安)〔湯〕字(召公)〔仲河〕〔一〕。桓帝初,〔為司空〕〔二〕,遷太尉。有子逢、成、隗。〔逢〕字周陽〔三〕,靈帝時為司空。隗字〔次〕陽〔四〕,亦至司徒、太傅,封都鄉侯,四葉五公〔五〕。(姚。汪)──御覽卷四七○○初學記卷一八
〔一〕據范書本傳改。初學記卷一八作「安於桓帝初遷太尉」,御覽因之。天游按:袁安於章帝時歷任司空、司徒,和帝永元四年終於司徒任,豈能於桓帝時出任太尉!汪輯據御覽所引條,因而不改,復妄增「彭弟陽字仲和,累遷司徒」;又引初學記卷一八,改「太尉」為「太師」,甚謬。
〔二〕據范書本傳補。 〔三〕同右。
〔四〕同右。
〔五〕除袁安、袁湯、袁逢、袁隗外,安子敞字叔平,和帝時曾位至司空,故曰「四葉五公」。 三八一袁逢為三老,賜玉杖。(姚。汪)──類聚卷八三
三八二袁忠子祕〔一〕,為郡門下議生。黃巾起,祕從太守趙謙擊之,軍敗,祕與功曹封觀等七人以身扞刃,皆死於陣,謙以得〔免〕〔二〕。詔復祕等門閭,號曰「七賢」。(汪)──御覽卷四二○
〔一〕忠,袁安之玄孫。
〔二〕據汪輯補。
張酺傳曾孫濟三八三永平九年,詔書為四姓小侯開學〔一〕,置五經師。張酺以經選,授於南宮。除廣平王郎。每朝會,輒講上前,音動左右,論難應對,常合上意。久之,賜車馬衣被,擢為郎中。──書鈔卷一三九〔一〕四姓小侯,指外戚樊、郭、陰、馬四姓之子弟,故號小侯。
三八四張濟為河南尹〔一〕。中常侍段珪奴乘犢車于道,濟即收捕,梟首懸尸珪門也。(汪)──御覽卷六四六
〔一〕「尹」原誤作「令」,逕改。
郭躬傳三八五郭躬字仲孫,潁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預朝議。時有兄弟共以繩絞殺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孫章傳詔命:兄不教導弟,報兄重,弟減死。章誤言兩報。重獄已斷,尚書奏矯制當斬。上問躬,躬曰:「當罰金。」上曰:「矯〔詔〕殺人〔一〕,如何罰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誤〔二〕,章不故,指傳命誤即報重,是故為無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三〕。君子不逆詐,〔四〕王法大刑〔五〕,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汪)──御覽卷六四○〔一〕據汪輯補。
〔二〕晉書刑法志曰:「其知而死之,謂之故。不意誤犯,謂之過失。」按過失即誤。
〔三〕見詩小雅大東。鄭箋曰:「如砥,貢賦平均也。如矢,賞罰不偏也。」
〔四〕論語憲問:「子曰:「不逆詐,不億不信,抑亦先覺者,是賢乎?」」
〔五〕范書本傳「大」作「天」,是。
班超傳三八六「久弄筆研乎?」〔一〕(汪)──范書本傳注〔一〕范書本傳曰:「大丈夫無它志略,猶當效傅介子、張騫立功異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筆研間乎?」華嶠書作「久事筆耕乎」,謝承書作「久事筆硯乎」。四載文意同而遣辭略異耳。
三八七騩馬〔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時超至于闐,于闐王禮儀甚疏,巫詐言神怒,欲取超之馬以祠之。范書本傳作「騧馬」。華嶠書同續書。說文卷九曰:「騩,馬淺黑色。」又曰:「騧,黃馬黑喙。」
三八八求得故王兄子榆勒立之,更名曰忠。(汪)──范書本傳注
三八九損中〔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疏勒王忠反,說康居王借兵,還據損中,欲襲超取疏勒。東觀諸史唯東觀記作「頓中」,未知孰是。
應奉傳子劭三九○應奉字世叔,聰明,自為童兒及長,凡所經歷,莫不暗記,讀書五行並下〔一〕。(汪)──御覽卷三八四○緯略卷七〔一〕緯略卷七「五行」作「數行」。 三九一仲援〔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參見謝承書應劭傳注。
三九二劭又著中漢輯敘、漢官儀及禮儀故事,凡十一種,百三十六卷。朝廷制度,百官儀式,所以不亡者,由劭記之。官至泰山太守。劭弟珣,字季瑜,司空掾,即瑒之父〔一〕。(姚。汪)──魏志王粲傳注 〔一〕疑「即瑒之父」四字系裴松之所加,非續書原文。
孝明八王傳三九三王悝謀不道〔一〕,有詔削四縣。悝,伉之曾孫〔二〕。──書鈔卷七○〔一〕按孔本標目作「貶食一縣」,與引文異。陳、俞本改注范書。
〔二〕按千乘王伉之孫鴻,質帝立,改封勃海王。無子,梁太后復立桓帝弟蠡吾侯悝為勃海王,奉鴻祀,故曰伉之曾孫。 三九四坐輕慢不孝〔一〕。(汪)──范書安帝紀注
〔一〕乃指樂城王萇坐此罪貶為臨湖侯。
李恂傳三九五李恂字叔英,安定臨涇人。太守李鴻請署功曹,未及到而州辟為從事。會鴻卒,恂不應州命,而送鴻喪還鄉里。既葬,留起冢墳,治喪三年。(汪)──御覽卷二六四三九六李恂字少英〔一〕,遷御史,持節使幽州,所過皆圖寫山川、屯田、聚落百餘卷,肅宗嘉之。(姚。汪)──書鈔卷六二
〔一〕范書本傳作「叔英」,與上條御覽引同,此作「少英」,恐誤。
龐參傳三九七龐參字仲達,河南緱氏人,官至太尉〔一〕。(姚。汪)──姚輯〔一〕出處俟攷。
橋玄傳三九八玄字公祖,梁國睢陽人。少治禮及嚴氏春秋。累遷尚書令。玄嚴明有才略,長於知人〔一〕。初魏武帝為諸生,未知名也,玄甚異之。(姚。汪)──世說識鑒注○魏志武帝紀注〔一〕魏志武帝紀注作「長於人物」。
三九九橋玄為部從事。時陳相羊昌受取狼藉,玄到陳,案考昌,得其姦臧案。玄少為縣功曹,豫州剌史周景行部到梁國,玄謁景,因伏地言:「陳相羊昌罪惡,乞為部陳從事,窮案其姦。」景壯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賓客,具考臧罪。昌素為大將軍梁冀所厚,冀為馳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還檄不發,案之益急,昌坐檻車徵。〔一〕(汪)──汪輯
〔一〕汪輯注出書鈔卷七三,非。疑其誤引范書。
四○○橋玄為司空,轉司徒。素與南陽太守陳球有隙,及在公位,而薦球為廷尉。(姚。汪)──類聚卷五三○御覽卷六三○書鈔卷三三
崔瑗傳四○一崔瑗愛士,好賓客,盛修肴膳。──書鈔卷三四徐稚傳李曇四○二陳蕃、胡廣等上疏薦徐稚等曰:「臣聞善人,天地之紀,治之所由也。伏見處士豫章徐稚、彭城姜肱〔一〕、汝南袁閎〔二〕、京兆韋著、潁川李曇,德行純備,著於民聽。若使擢登三事,協亮天工,必能翼宣盛美,增光日月矣。」桓帝乃以安車玄纁徵之。(汪)──御覽卷六三○○初學記卷二○書鈔卷三三〔一〕「彭城」原誤作「城陽」,據初學記卷二○逕改。
〔二〕「閎」原誤作「閬」,據汪輯逕改。
四○三李曇字子雲〔一〕。(汪)──汪輯
〔一〕汪輯注出書鈔,未詳卷數。今按此引不見於書鈔,出處俟考。
姜肱傳四○四姜肱字伯淮,〔彭城廣威人也〕〔一〕。兄弟三人皆以孝行著。肱年〔最〕長〔二〕,與二弟仲海、季江同被臥,甚相親友。及長,各娶妻,兄弟相戀,不能相離,以繼嗣當立,乃更往就室。學皆通五經,兼明星緯。(姚。汪)──御覽卷五一五○類聚卷二一初學記卷一七〔一〕據初學記卷一七補。 〔二〕同右。
申屠蟠傳四○五申屠蟠字子龍,父母卒〔一〕,〔孝毀過禮。服除〕〔二〕,蟠思慕,不飲酒食肉十餘年。〔每〕忌日哀戚〔三〕,輒三日不食。(姚。汪)──書鈔卷九四○類聚卷二○御覽卷五六二〔一〕類聚卷二○作「九歲喪父」,與范書同。
〔二〕據類聚卷二○補。
〔三〕同右。 四○六同縣大女緱玉為從父報仇〔一〕,殺夫之從母兄李士。姑執玉以告吏〔二〕。(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作「為父報讎」。
〔二〕時令欲論殺玉。蟠年十五,極諫之,玉遂得減死。
四○七徵爽為司空,融為尚書,紀為侍中〔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此引李賢曰出續漢志,誤。時值中平六年,董卓行廢立之事,公車徵荀爽、韓融、陳紀、申屠蟠,惟蟠不到。
楊震傳子秉孫賜曾孫彪玄孫修四○八教授二十餘年,州請召,數稱病不就。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殖,以給供養。諸生嘗有助種藍者,震輒拔更〔種〕〔一〕,以距其後,鄉里稱孝也。(姚。汪)──范書本傳注○類聚卷八一〔一〕據類聚卷八一補。 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