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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法

  拳术艺也。而理法与焉。
  示以当然之谓法。
  抉出所以然之谓理。
  余上论各手。皆理与法兼言。
  然一手只言一手之理与一手之法耳。其中尚有总理与总法焉。
  拳术家所谓五合三催者是也。
  五合者。手与眼合。眼与心合。肩与腰合。身与步合。上与下合。
  三催者。手催,身催,步催也。
  何以有五合也。
  如心欲杀敌。眼即注焉。眼光所射。手即至焉。然手非借肩腰之力不足以动敌也,故须身与步合。身与步合矣。犹恐上下之不相连属也。故上与下须合。有此五合。然后可以应敌。
  何以有三催也。
  拳术为杀人之技。非雍容闲雅之事可比。
  稍坐迟延。足自戕生命。
  拳术家见多以迟慢致败也。故设此三催之法。
  催者。促其进行之谓也。
  手催,则人莫测其出没。不知所以守。
  身催,则圆转自如。击西而东。击东而西。人不佑所以攻。
  步催,则进退如掣电。
  其来也不见其来而已来。
  其去也不见其去而已去。
  荡荡乎如风之行于水上。而云之驰于太空也。乌能拟其端倪哉。
  斯理与法平易正直。不事乎高远玄妙。然及其既也。虽大拳术家有不能尽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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