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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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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受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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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提要
序
一 条令
二 检复总说 上
三 检复总说 下
四 疑难杂说 上
五 疑难杂说 下
六 初检
七 复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 溺死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杀伤
二十五 尸首异处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汤泼死
二十八 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十一 扎口词
三十二 验罪囚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压死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 牛马踏死
三十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虫伤死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 遗路死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十一 辟秽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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